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发生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成员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车队有关负责人员组成。第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车队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