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调查、处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事故的调查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止。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外包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第五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第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做到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公司财产,抢救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第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需移动部分物件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第二章 事故调查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按事故的严重程度负责组织相应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要求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协同技术、工会、保卫、政工、人力资源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