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及职责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要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安全工作都负有一定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校长、分管副校长(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教职工。(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协调例会,调度和协调学校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对学校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学校安全。(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