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报告制度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本单位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事故隐患报告制度。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是指整改难度较大,整改周期较长一般在一周左右。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重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3、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和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职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报告责任制。4、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排除、整改,全体职工在发现事故隐患有权利和义务后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记录,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排除、整改。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工停产、撤出人员,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