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只实用于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第三条、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隐患排查的组织实施(一)矿井综合隐患排查由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隐患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当月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隐患,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及安监、后勤、通风、调度、机电、运输、地测、劳资、财务、企管、保卫、供应等部室主要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专业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分系统逐专业进行排查;排查要有记录和会议纪要,排查出的隐患要责任落实到人(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科队)。(二)矿井隐患排查每半月组织一次,由矿井分管领导组织,专业科室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排查要覆盖所有生产系统和作业地点,要有记录,排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