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 2017 年 6 月 1 日下发的关于报送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的通知的要求,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这几年我所参与上海高院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经验,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基本情况(一)事务所基本情况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竭诚为客户提供审计、验资、记账、登记代理、财税顾问、管理咨询、资产评估、清算管理等专业服务的执业会计机构。事务所持有上海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1000182)和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310007095),现为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
2、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商会会员单位。经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组委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评定,荣获“2008 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程皓荣获“2008 服务中小企业优秀会计师”。获得“中国骄傲第 8 届中国时代十大诚信示范单位”荣誉称号。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七二八年度黄浦区文明单位”称号。荣获“2009 中国中小企业最受欢迎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0 年度最受中小企业欢迎全国十佳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荣获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九二一年度,二一一二一二年度,二一三二一四年度,二一四二一五年度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荣获“上海市会计师事务
3、所分类管理 A 类事务所”。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贯秉持“我们专业,我们更敬业”的服务理念,在同业中是一支崛起的生力军,自创建之日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倡导自我良性发展,始终从客户角度寻找契入点,以追从信用、诚信待客的态度,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使客户真正体验到我们的服务为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价值。(二)人员基本情况我所建立了较为固定的管理人团队,以致力开展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主要管理人团队成员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在承办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中,我所已逐步制定、完善了
4、专门适用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一般管理制度,包括:(1)工作例会制度;(2)人事管理制度;(3)薪酬制度;(4)工作纪律;(5)行政管理制度;(6)项目管理制度;(7)发文用印管理制度;(8)档案管理制度;(9)财务报销制度;(10)违纪惩罚制度。2、质量控制制度,包括:(1)项目工作日志制度;(2)专题会议制度;(3)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4)文档四级审核制度;(5)清算过程的请示汇报制度。3、客户协调制度,包括:(1)客户信息交接制度;(2)客户信息保密制度;(3)重要事项的协商制度。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我所未发生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的事项,不存在人员违规的情况
5、。三、参加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作为第二批入选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我所十分重视上海高院定期举行的随机摇号确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及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活动,根据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要求,委派专人按时参加随机摇号活动。截止目前我所通过摇号中签的破强制清算案件 2 件,其中 2015 年摇中1 件,2016 年摇中 1 件,2017 年至今未摇中。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一)破产案件至今,我所未承接企业破产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一。(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至今,我所合计承接 2 个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二
6、。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按照上海高院的要求,为维护广大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所在承办清算案件的过程中一直秉承“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原则,促使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处理为目标”的办案理念。在办理每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我们都能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建立了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及协办人员的岗位责任,认真履行清算工作程序。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自实施破产管理人工作以来,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事项
7、,没有发生“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的情况,没有发生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没有发生因工作失误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六、工作特色、履职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工作特色1、积极参加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活动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思想,我所的破产管理人工作团队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活动。2、我所管理人团队成立后,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定期研讨破产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并借助整个破产重组团队的资源和平台,深度参与到其他破产案件中,为管理人团队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相关问题
8、及建议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定代表人等企业高管人员在清算期间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少数企业不仅不配合,拒绝移交企业印章、证照和财务资料,相反却制造一些障碍,致使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建议在法律层面出台一些对清算企业相关人员有制约力的条款。2、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限于自身的权限,管理人到相关登记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或者清算企业的权力资产、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等基本信息常常需要申请法院协助进行,这不仅仅增加了案件受理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不利于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联席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管理人的相关权限。3、承接的强制清算案件往往操作难度大,大多无财产,财务资料缺失,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大部分案件都是管理人垫支清算费用,造成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最终完成清算后却没有相应的报酬。建议各个基层法院在承接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落实相关清算费用,否则承接了案件,但最终清算结果无法让案件顺利结案。4、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由于企业财务资料的灭失,清算无法进行,致使法院审理终结清算程序,但却不能办理工商注销手续,造成不少类似的无法清算的空壳企业不能合法退出市场。对于此类情况,建议主管部门能出台相关政策,对此问题能切实合理合法地彻底解决。附件 1: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附件 2: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二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