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1.2008年3月3日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余的参照执行。2.按验收的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多选)法人验收:分部、单位、合同工程 完工的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的验收。政府验收:阶段、专项、竣工验收3.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 验收鉴定书。4.验收结论应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5.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6.验收监督管理方式: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7.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8.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9.(案例)分部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且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