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时间:2010年2月8日,星期一地点: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人员: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学习内容: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 因春节休息的缘故,本次学习的时间提前至今天。本次学习的内容如下: 五、关联行政行为的连带审查 所谓关联行政行为指的是作为行政许可基础的行政行为。比如饭店的营业许可就需要以卫生许可和消防许可等行政行为为基础。关联行政行为在行政许可领域是大量存在的,堪称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的重要特点之一,因此,对关联行政行为如何审查或者说审查到什么程度,就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应当低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体可以参照若干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即非诉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据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