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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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莱西市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水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 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结合政府信息

2、公开和“三定方案” ,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公开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二)执法人员。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公开持执法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证件编号、执法岗位、2执法区域等,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动态管理。(三)执法事项。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四)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优化办

3、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五)委托执法。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八)服务窗口信息。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的工作人员,应采取佩戴胸牌标识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3(九)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十)监督举报。公开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应公示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

5、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执法证件编号、状态查询等内容。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许可决定等。(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4(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公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6、隐私的;(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公示载体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一)网络平台。主要利用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机关门厅显示屏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二)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三)办公场所。在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机、机关门厅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第四章 公示程序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5改、废止规章和

7、规范性文件等,经过我局法制机构审核后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一)公开时限。对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 “双随机” 抽 查要求, 对抽 查结果正常的市场 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经公示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第十二条 水政科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审定,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发布。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第十四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6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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