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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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2-13-1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对违反放射性废物报告制度的处罚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对违反放射性废物报告制度的处罚5 实施主体 忻城县环境保护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忻城县环境保护局污控法规股忻城县环境监察大队咨询电话 0772-55112128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2-55177009 设定依据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6 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2、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2.【法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12 号)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3.【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0 实施对象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11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分级管理。12 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6 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13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6 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14 法定办结 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17 运行系统 无18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

5、移送等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3.复核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审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

6、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不按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7.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

7、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忻城县环境保护局立案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2 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8、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忻城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处室、单位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

9、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环 境 保 护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忻城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案件审查人4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案件承办人附

10、件: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对违反放射性废物报告制度的处罚流程图附件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对违反放射性废物报告制度的处罚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查核实送达当事人 公示执法文书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2-13-2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

11、核结果的处罚5 实施主体 忻城县环境保护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忻城县环境保护局污控法规股忻城县环境监察大队咨询电话 0772-55112128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2-55177009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主席令第 54 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0 实施

12、对象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事业单位11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分级管理。12 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主席令第 54 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13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主席令第 54 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3、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14 法定办结 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17 运行系统 无18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

14、案受理。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3.复核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审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对当事

15、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不按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7.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16、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0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忻城县环境保护局立案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2 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

17、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忻城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处室、单位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18、 大 违 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环 境 保 护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定 ; 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忻城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案件审查人4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案件承办人附件: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流程图附件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流程图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查核实送达当事人 公示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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