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设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