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采购公开、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院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一)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方式和程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含)。集中采购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本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财政厅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