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17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发布)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第四条收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