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营者、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客运站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应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方便旅客、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第五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