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互联网+医疗健康 ”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第三条 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