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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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强化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应用好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勘察设计企业在非高速公路项目上的从业行为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纳入评价,即:具有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 2 亿元以上,或具有公路专业乙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 1 亿元以上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或大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情形亦属评价范围

2、。第三条 评价依据:(一)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09731 号印发) 。(二)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交公路发2013636 号印发,以下简称“设计评价规则 ”) 。(三)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交公路发2009733 号印发,以下简称“施工评价规则 ”) 。第二章 评价对象第四条 主要评价对象包括以下从业单位:(一)当年(评价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下同)有设计任务、施工(含养护)任务的从业单位。(二)当年有投标行为且发生不良信用的从业单位。仅有投标行为但未发生不良信用的从业单位不纳入评价。第五条 当年虽

3、无设计任务、在建项目施工任务、投标行为,但发生- 2 -了与从业单位承建(设计、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不良记录事项,当事从业单位仍作为评价对象。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或施工的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被查处;既往在黔从业行为因投诉举报被查处;恶意投诉举报被认定;已完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查处;与已完工程相关的原因导致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核实从业单位有责任;设计企业后期服务履行不到位;施工企业不响应业主单位要求履行缺陷责任期相关工作要求;不响应业主单位完善竣工文件资料编制要求;不响应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项目业主单位对其设计或施工的工程项目提出的相关工作

4、要求。第六条 铁路、市政工程、管线等与高速公路交叉工程项目涉路(高速)施工、设计企业,若拥有公路行业相关资质,在涉路施工路段从业行为中出现不良信用时也要纳入信用评价。第七条 由其它行业实施的公路工程项目(如水库、电站建设项目的公路还建工程) ,从业单位若出现不良信用时也要纳入信用评价。第八条 从业单位含联合体成员、合法的分包企业。第九条 所有被评价的从业单位名称都必须统一采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企业资质名录中的名称。尚未进入名录的企业务必确保其名称与资质证书名称完全一致。第三章 评价主体第十条 评价主体为项目业主单位(PPP 项目(含 BOT)为项目公司、运营管理单

5、位) 、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监督部门、运营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项目业主单位下设的项目办只能作为评价主体的内部执行机构,不能- 3 -作为评价主体,其评价行为及其评价结果须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查确认才能对外。各评价主体的具体分工见附件 1。第四章 评价等级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A、A、B、C 、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从业单位信用评分 X 分别为:AA 级:95 分X100 分,信用好;A 级:85

6、 分X95 分,信用较好;B 级:75 分X85 分,信用一般;C 级:60 分X75 分,信用较差;D 级:X60 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第五章 评价单元第十二条 履约评价以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PPP 项目(含 BOT)内部划分的标段(有项目经理、总工及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人员组成的项目经理部)视同公开招标的合同段。投标行为以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专业汇总。设计评价专业划分为 2 类: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交安、机电、房建、绿化) 。施工评价专业划分为 7 类:路桥隧、路面、交安、机电、房建、绿化、养护。同一合同段若涉及多家从业单位(如联合体、合法分包) 、多

7、个专业(如设计的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作为一个合同段招标、施工的总承包招标等) ,则按各从业单位、各专业分别评价。评价年度内正常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过少的合同段(如年底新开工项目、年初的收尾项目)原则上不予评价,不予评价的具体合同段由项目业主单位确定报厅确认。但发生达到 C、D 级不良信用记录的仍进行评价。- 4 -第六章 评价标准第十四条 评价标准按设计评价规则和施工评价规则中的评价标准采用,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增加评价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 2、附件 3(细化的指标以“”标示,增加的指标以“”标示) 。第七章 评价程序第十五条 各评价主体要将评价工作重点放在评价当年的平时监管工作中

8、,各指标的扣分即时认定,年底只做简单汇总上报,避免年底突击进行扣分依据梳理、重复扣分甄别,造成差错多、评价对象反复申诉等被动局面。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每完成一次招标工作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工作,都要及时跟进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在发布中标公告、下发检查通报、上报调查处理意见等文件的同时,制作相关的不良信用记录(格式见附件 4) ,上传至厅网站“工程项目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 个工作日)后无申诉或申诉经调查核实不成立,即进入从业单位不良信用记录数据库,作为当年信用评价评分时的依据。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各级主管部门,尤其是省交通质监局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或查

9、处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进行通报,业主单位应及时依据通报,将通报中涉及的不良信用行为纳入评价范围。第十八条 各评价主体,一旦发现从业单位出现不良信用,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制作相关文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的依据,并在网上公示确认后进入从业单位不良信用记录数据库。不良信用达到可直接认定为C、 D 级程度的,应立即上报厅,核实确认后按第二十条规定及时公布。若发现不同的评价主体对同一从业单位的同一不良信用在同一评价指标上进行了扣分,则仅保留扣分值最大的扣分。第十九条 公示从业单位不良信用时,应告知当事从业单位,并在公示网页上提供申诉受理部门、受理条件、受理时限。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评

10、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平- 5 -时监管中发现严重失信行为,达到可直接确定为 C、D 级的,随时进行公布。第二十一条 定期评价按交通运输部规定进行,在次年年初由厅负责汇总平时评价已确认的评价扣分,按设计评价规则和施工评价规则规定的计算公式分别进行最终评价结果的计算。计算除分专业进行汇总(以下称“专业评价” )外,同时按不分专业进行汇总(以下称“综合评价” ) ,即同一从业单位的所有专业评价结果均汇总为一个结果(但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评价的从业单位,仍分别按设计和施工两类专业各自汇总) 。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评价汇总,要剔除非高速公路项目的评价,综合评价汇总则保留。GLSJ3-2-20、GLSG3-2

11、4 的排名扣分在进行综合评价汇总时,同一个被评价单位采用其各专业评价排名扣分的平均值。评价结果汇总采用厅网站的信用评价网络系统进行,应明确各评价主体的评价数据上传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后关闭系统,不再受理新的上报数据。若有遗漏或修改,需由评价主体书面行文说明理由才能受理。第二十二条 设计评价规则和施工评价规则规定的计算公式中,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权重系数 a、b 的取值,补充规定如下: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大于等于 95 分时,投标行为评价结果不参与总分计算。即: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95 分)时,a1,b0;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95 分)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

12、2 ,b0.8。第二十三条 仅有投标行为评价,且评价得分大于等于 95 分时,该从业单位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价单元只有 1 个合同段且合同金额小于以下限额的从业单位,其最终评价等级以 A 级为限:设 计 施 工合同段主体工程 附属工程 路桥隧 路面 交安 机电 房建 绿化 养护- 6 -金额(亿元) 0.5 0.1 12 4 2 2 2 1 1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由厅在厅网站“工程项目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平时考核已公示并确认的扣分不再公示,评价结果中若包含有未公示过的扣分细目,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评价对象的申诉。申诉主要接受汇总计算方面的纠错、因多

13、个评价主体原因造成的重复扣分纠错;对平时考核已公示后确认的扣分不再接受申诉;对本次公示的扣分细目的申诉,应先向扣分评价主体进行申诉,有争议的再向厅申诉。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发生投诉举报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并处理完申诉事项(若有)后,由厅对最终评价结果在厅网站进行公告,并按交通运输部要求上报。第八章 评价结果引用第二十六条 凡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单位,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顺序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等级;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

14、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无上述 3 种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 A 级对待;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 B 级对待;仅有 1 次达到直接定为 D 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 2 次达到直接定为 C 级不良记录的,按 C 级对待;发生直接定为 D 级不良记录超过 1 次的,或直接定为 C 级不良记录超过 2 次的,或直接定为 D、C 级不良记录合计 2 次的,按 D 级对待。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属设计企业的须符合设计评价规则第- 7 -八条的规定,属施工企业的须符合施工评价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其信

15、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中按第二十六条原则认定的等级中最低的确定。投标合同段涉及多个专业的,以其中工程规模所占比例最大的专业对应的等级为准(按第二十六条原则认定) ,但涉及的所有专业对应的信用评价等级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等级要求。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时(以下简称“公布时间” ) ,正处于招标工作实施阶段的项目,根据公布时间与招标工作阶段的对应关系,按以下原则引用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公布时间前已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但尚未收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含收回后尚未评审的情形) ,按公布时间前的信用等级(以下简称“原等级” )引用,并按原等级进行评审,资格预审文件中涉及与信用等级挂

16、钩的奖惩措施维持不变,但若涉及到是否通过资审(即下阶段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应按新公布的信用等级(以下简称“新等级” )确定。在投标阶段,评标前资审时已按原等级进行过的奖惩,奖励性的可维持,惩罚性的可取消(若已丧失处理时机则不处理) ;在评标时,按新等级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公布时间在资格预审结束之后、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原则上按原等级维持资格预审文件中涉及与信用等级挂钩的奖惩措施维持,但若涉及到按新等级引用时投标人将丧失投标资格的,则按不通过资审处理(此情况发生在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期前的,可收回已出售的招标文件并退还相关费用;发生在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期后的,不再退还相关费用) 。递交投标文件时涉及

17、保证金收取的奖惩按新等级执行,评标时按新等级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目,公布时间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含截止日) ,则按新等级引用。若涉及到按新等级和原等级有变化导致购买招标文件数量有变化的,对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允许其退回或增购。对于评标办法规定投标报价与信用等级的奖惩要进行挂钩的项目,公布时间在投标控制价公布之前(含控制价公布当日) ,则按新等级引- 8 -用;公布时间在投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且距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不足 7天的情形,仍按新等级引用,但对于原等级与新等级发生变化的投标人,应允许其递交投标报价修正函(但不能接受开标后才递交的修正函

18、) ,该函件只需要声明修正后的总价即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单价按原总价和修正总价的比例修改。公布时间在开标之后(含开标当日)但尚未进行评标的项目,按原等级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但若涉及到按新等级引用时投标人将丧失投标资格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布时间在评标结果公示以后(含公示当日) ,视同下述第二十九条情形。第二十九条 除非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对从业单位采取明确的驱逐、清场、取消中标资格等措施,信用评价的结果不影响从业单位已经承揽的建设项目。第九章 评价结果在从业单位投标行为中的应用第三十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与其投标行为

19、挂钩,各招标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应将其写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第三十一条 允许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合同段数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限制:一次招标合同段数N AA A B CN11 7(4) 2(1) 1(1) 1(1)10N6 5(3) 2(1) 1(1) 1(1)5N3 4(2) 2(1) 1(1) 1(1)N2 2(2) 2(1) 1(1) 1(1)上表括号中数字表示可中标的最多合同段数。第三十二条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按下列标准加分或减分:AA A B C总分100时专家具有个人自由裁量权的分数T 专业评价 综合评

20、价 专业评价 综合评价 专业评价 综合评价T10 +3.0 +1.5 +1.5 +0.8 0.0 -3.0 -1.5- 9 -总分100时专家具有个人自由裁量权的分数TAA A B C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专业评价综合评价 专业评价综合评价10T5 +2.0 +1.0 +1.0 +0.5 0.0 -2.0 -1.0T5 +1.0 +0.5 +0.5 +0.3 0.0 -1.0 -0.5在引用上表时,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视为综合评价。第三十三条 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时,评标得分(P)为评标价得分(P0)与投标人信用得分(G)之和。PP0GP098 100k E式中:k投标报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偏差

21、率(百分比) 。E扣分值,若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 E1;若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 E0.5。G按第三十二条加减分标准中的“10T5”情形引用。第三十四条 评标办法采用最低价法时,以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B )的方式进行奖惩(签约合同价按实际报价) ,调整幅度以所在合同段最高有效报价与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系数(0.10.2)相乘结果为基数M。调整后报价 A 为:ABkPsM式中:k系数,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范围为 0.21.0,步长0.2。Ps根据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从下表中选用(最高投标限价越高取值的绝对值越小,评价为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时采用括号中数据):投标控制价上限S(亿元) AA A B C

22、S1 -5.0% -4.0%( -2.5% -2.0%) -4.0% -3.0%( -2.0% -1.5%) 0 +2.0% +3.0%( +1.0% +1.5%)S1 -6.0% -5.0%( -3.0% -2.5%) -5.0% -4.0%( -2.5% -2.0%) 0 +3.0% +4.0%( +1.5% +2.0%)第三十五条 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及质量保证金可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减免:信用评价等级 AA A B C- 10 -信用评价等级 AA A B C投标保证金减免幅度 40% 20% 0% 0%履约担保金减免幅度 20% 10% 0% 0%质量保证金减免幅度 40% 2

23、0% 0% 0%第三十六条 连续三年为 AA 评价的施工企业,由业主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不强制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十、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在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考核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刁难或提出不合理要求,考核人员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可以向厅投诉。我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的具体办事部门为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管理处(0851-85954467) ;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部门为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贵州省路网中心,0851-85992660) 。附件:1高速公路设计及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体2高速公路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评价标准3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评价标准4高速公路设计及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公示表格式5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6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7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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