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直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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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宁市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部门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职权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1 市 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申请 人 财 务 审 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初 审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银 监 发 200823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金 200910号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2 市

2、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申请 人 验 资 证 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初 审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银 监 发 200823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金 200910号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3 市 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分支 机 构 财 务 审 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初 审 关 于 小

3、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银 监 发 200823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金 200910号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 市 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变 更 (注册 资 本 、名 称 、组 织 形式 、股 权 股 东 、住 所 )财务 审 计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名 称 、形式 、住 所 、股 权 股 东 、高管 、注 册 资 本 等 变 更 审核关 于 小 额 贷 款

4、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银 监 发 200823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金 200910号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5 市 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增 加 注册 资 本 验 资 证 明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名 称 、形式 、住 所 、股 权 股 东 、高管 、注 册 资 本 等 变 更 审核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银 监 发 200823号

5、)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金 200910号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6 市 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减 少 注册 资 本 合 规 性 审 查 意见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名 称 、形式 、住 所 、股 权 股 东 、高管 、注 册 资 本 等 变 更 审核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银 监 发 200823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试

6、行 )(粤 金 200910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和 解 散 工 作 指 引 (试 行 )(粤金 贷 监 20161号 )律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7 市 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解 散 清算 审 计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名 称 、形式 、住 所 、股 权 股 东 、高管 、注 册 资 本 等 变 更 审核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银 监 发 200823号 )广 东 省 小

7、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金 200910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和 解 散 工 作 指 引 (试 行 )(粤金 贷 监 20161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8 市 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未 分 配利 润 放 贷 财 务 审 计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名 称 、形式 、住 所 、股 权 股 东 、高管 、注 册 资 本 等 变 更 审核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8、 的 指 导 意 见 (银 监 发 200823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金 200910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利 用 未 分 配 利 润 发 放 贷 款 试 行 办 法 (粤 金201471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9 市 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风 险 补偿 专 项 资 金 财 务 审 计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名 称 、形式 、住 所 、股 权 股 东 、高管 、注 册

9、资 本 等 变 更 审核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银 监 发 200823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金 200910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风 险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财外 2012171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10 市 金 融 工 作办 公 室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风 险 补偿 专 项 资 金 专 项 审 计小 额 贷 款

10、公 司 名 称 、形式 、住 所 、股 权 股 东 、高管 、注 册 资 本 等 变 更 审批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银 监 发 200823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金 200910号 )广 东 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风 险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财外 2012171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11 市 民 族 宗 教事 务 局在 宗 教 活

11、动 场 所 内 改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审批 所 需 的 可 行 性 研 究报 告 编 制在 县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审核 、审 批宗 教 事 务 方 面 部 分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实 施 细 则 (国 宗 发 200652号 )注 :审 批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机 构 编 制 的 可 行 性 研 究报 告具 有 相 关 资 格 的机 构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也可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式 要 求

12、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保 留 审 批 部 门 现 有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12 市 民 族 宗 教事 务 局寺 观 教 堂 拟 设 立 地 点和 拟 设 立 场 所 可 行 性说 明 编 制筹 备 设 立 寺 观 教 堂 、其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和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宗 教 活 动 场 所 设 立 审 批 和 登 记 办 法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令 2005年第 2号 )注 :审 批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机 构 编 制 的 可

13、 行 性 说 明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机 构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可 行 性 说 明 ,也 可 委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保 留序号 部门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职权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变 更 为 寺 观 教 堂 初 审 审 批 部 门 现 有 的 可 行 性 说 明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13 市 民 族 宗 教事 务 局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审批 所 需 的

14、 设 计 图 、位 置图 、效 果 图 编 制在 县 属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审核 、审 批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7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86号 修 订 )第 三 十 三 条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关 于 印 发 宗 教 事 务 部 分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实 施 办法 的 通 知 (国 宗 发 201811号 )第 四 章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项具 有 相 关 资 格 的机 构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14 市 民 族 宗 教事 务 局

15、 申 请 成 立 宗 教 团 体 的验 资 报 告 编 制 全 县 性 宗 教 团 体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前 审 批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17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86号 修 订 )第 七 条 第 一 款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第 250号 公 布 ,2016年 2月 6日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予 以 修 改 )第 十 一 条 第 三项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关 于 印 发 宗 教 事 务 部 分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实 施 办法 的 通 知 (国 宗 发 201811号 )第 十 二 章 第

16、 六 十 八 条具 有 相 关 资 格 的机 构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15 市 发 展和 改 革 局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能 评 估 文 件 编 制 县 管 权 限 的 固 定 资 产 投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办 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2016年 第44号 )注 :审 批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节 能 评 估 文 件具 有 相 应 能 力 的编 制 机

17、构申 请 人 可 按 照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节 能 评 估 文 件 ,也可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保 留 审 批 部 门 现 有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估 文 件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16 市 发 展和 改 革 局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能 报 告 审 查 县 管 权 限 的 固 定 资 产 投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办 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20

18、16年 第44号 )第 八 条 具 有 相 应 能 力 的编 制 机 构 由 审 批 部 门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进 行 评 审 。17 市 发 展和 改 革 局 编 制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县 管 权 限 内 企 业 投 资 项目 核 准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国 发 200420号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2017年第 2号 )具 有 相 关 经 验 和能 力 的 工 程 咨 询单 位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写 或 自 行编 写 ,审 批

19、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18 市 发 展和 改 革 局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究 报 告 及 初 步 设 计 概 算书 编 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及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书 评估县 管 权 限 范 围 内 政 府 投资 项 目 审 批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国 发 200420号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四 轮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009年 粤 府 令第 142号 )按 项 目 规 模 由 相对 应 级 别 的 咨 询机

20、 构 编 制 和 评 估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19 市 教 育 局 校 舍 房 屋 结 构 安 全 鉴定 报 告 书 编 制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设 立 、变更 、终 止 审 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主 席 令 第 39号 ,2015年 修 正 )第 二 十七 条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4号 )第 十 条 、第 十 四 条住 建 部 门 认 可 的建 筑 安 全 鉴 定 公司审 批 部 门 不 得

21、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注 :如 能 提 供校 舍 竣 工 综合 验 收 报 告则 不 需 提 交此 报 告 书 。20 市 教 育 局 民 办 学 校 资 产 清 算 报告 编 制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设 立 、变更 、终 止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主 席 令 第 55号 ,2018年 修 正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八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22、 服 务 。21 市 教 育 局民 办 学 校 资 产 证 明 (开办 资 金 验 资 报 告 ,银行 存 款 或 银 行 缴 款 单或 开 办 资 金 银 行 询 证函 等 有 效 证 明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设 立 、变更 、终 止 审 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主 席 令 第 55号 ,2017年 修 正 )第 十 五 条银 行 或 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22 市 教 育 局 出 具 防 雷 设 施 验 收 合格 意 见 书 学 前 教 育

23、 机 构 设 立 、变更 、终 止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十 三 条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规 划 部 门 认 可 的服 务 机 构 或 地 方性 法 规 明 确 的 机构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注 :如 能 提 供校 舍 竣 工 综合 验 收 报 告则 不 需 提 交此 报 告 书 。23 市 教 育 局 教 师 资 格 所 需 的 体 格 初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188号

24、 )第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序号 部门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职权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检 查 证 明 资 格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教 育 部 令 2000年 第 10号 )第 十 二 条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24 市 教 育 局 校 舍 房 屋 结 构 安 全 鉴定 报 告 书 编 制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审 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主 席 令 第 39号 ,201

25、5年 修 正 )第 二 十七 条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7号 )第 十 条 、第 十 四 条住 建 部 门 认 可 的建 筑 安 全 鉴 定 公司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注 :如 能 提 供校 舍 竣 工 综合 验 收 报 告则 不 需 提 交此 报 告 书 。25 市 教 育 局 民 办 学 校 资 产 清 算 报告 编 制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26、 育 促 进 法 (主 席 令 第 55号 ,2021年 修 正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八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26 市 教 育 局民 办 学 校 资 产 证 明 (开办 资 金 验 资 报 告 ,银行 存 款 或 银 行 缴 款 单或 开 办 资 金 银 行 询 证函 等 有 效 证 明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审 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主 席 令 第 55号 ,

27、2020年 修 正 )第 十 五 条银 行 或 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27 市 教 育 局 出 具 防 雷 设 施 验 收 合格 意 见 书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十 三 条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规 划 部 门 认 可 的服 务 机 构 或 地 方性 法 规 明 确 的 机构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28、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注 :如 能 提 供校 舍 竣 工 综合 验 收 报 告则 不 需 提 交此 报 告 书 。28 市 民 政 局 社 会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离 任 审 计 县 级 以 下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0号 )注 :审 批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法 定 代 表 人 离 任 审计 报 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离 任 审 计 报 告 ,改 由 审 批 部 门 委 托 有 关

29、 机 构 开 展 社 会 团 体 法 定代 表 人 离 任 审 计 。29 市 民 政 局 社 会 团 体 注 销 清 算 报告 审 计 县 级 以 下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0号 )注 :审 批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社 会 团 体 注 销 清 算审 计 报 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清 算 审 计 报 告 ,改 由 审 批部 门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开 展 社 会 团 体 注 销 清 算 审 计 。30 市 民 政

30、局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法 定代 表 人 离 任 审 计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1号 )注 :审 批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法 定 代 表 人 离 任 审计 报 告会 计 师 事 务 所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离 任 审 计 报 告 ,改 由 审 批 部 门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开 展 民 办 非 企 业 单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离 任 审 计 。31 市 民 政 局 民 办

31、非 企 业 单 位 注 销清 算 报 告 审 计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1号 )注 :审 批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注销 清 算 审 计 报 告会 计 师 事 务 所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清 算 审 计 报 告 ,改 由 审 批部 门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开 展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注 销 清算 审 计 。32 市 民 政 局 出 具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注 册 资

32、 金 验 资 报 告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33 市 民 政 局 出 具 社 会 团 体 注 册 资金 验 资 报 告 县 级 以 下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33、机 构 提 供 服 务 。34市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局申 请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务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的 验 资 报 告 或 者 财 务审 计 报 告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2013年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第 19号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仍 需 申 请 人 自 行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审 批 部 门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机 构提 供 服 务 。35市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局县 级 民 办 职 业 学

34、 校 申请 人 验 资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年 修 正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仍 需 申 请 人 自 行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审 批 部 门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机 构提 供 服 务 。36 市 人 力 资 源 清 算 报 告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35、 委 托序号 部门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职权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和 社 会 保 障局审 批 的 子 项 学 校 举 办 者的 变 更 审 批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机 构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37市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局审 计 报 告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审 批 的 子 项 学 校 到 期 换证 审 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三 十 八 条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机 构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36、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38市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局清 算 报 告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审 批 的 子 项 办 学 许 可 证注 销 审 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五 十 八 条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机 构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39 市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局 审 查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核发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37、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2013年 第 13号 )第 三 条列 入 房 屋 建 筑 和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件 审 查 机 构 名 录的 单 位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0 市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局 审 查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文件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施 工 程 (燃 气 、环 境 卫 生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勘 察 文 件审 查 备 案房 屋 建

38、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2013年 第 13号 )第 三 条列 入 房 屋 建 筑 和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件 审 查 机 构 名 录的 单 位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1 市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局 审 查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施 工 程 (燃 气 、环 境 卫 生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39、计 文 件 审 查 备 案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2013年 第 13号 )第 三 条列 入 房 屋 建 筑 和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件 审 查 机 构 名 录的 单 位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2 市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局 编 制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评价 报 告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40、 第 583号 )第 十 五 条广 东 省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具 有 规 定 资 质 的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3 市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局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评 估 单价 报 告 市 场 评 估 单 价 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条 例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第 八 十 条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单 位 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41、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4 市 人 民 防 空办 公 室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国 人 防 2013417号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计 机 构45 市 人 民 防 空办 公 室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审 查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国 人 防 2009282号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审 查 机 构46 市 人 民 防 空办 公 室 人 民 防 空 专 用 设 备 生

42、产 安 装 人 民 防 空 专 用 设 备 生 产 安 装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 人 防 2014438号 ) 人 民 防 空 专 用 设备 生 产 安 装 企 业47 市 人 民 防 空办 公 室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1.应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民用 建 筑 项 目 许 可 的 子 项应 建 或 易 地 修 建 防 空 地下 室 的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许可2.应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民用 建 筑 项 目 许 可 的 子 项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兼 顾人 民 防 空 需 要 项 目 许 可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 理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43、管 理 办 法 (国 人 防 2013227号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监理 机 构仍 需 申 请 人 提 供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报 告 人 民防 空 专 用 设 备 生 产 安 装 合 同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委托 监 理 合 同 ,审 批 部 门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机 构 或 企 业 提 供 服 务 ,但 必 须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资 格 )的 机 构 或 企 业 提 供 服务 。48 市 人 民 防 空办 公 室评 估 人 防

44、工 程 资 产 报告 (拆 除 人 民 防 空 工 程设 施 审 批 )拆 除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施审 批人 民 防 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国 人 防 办 字 199821号 )第 一 章第 五 条 、第 二 章 第 八 条 第 三 项 、第 二 十 四 条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资 产 评 估 机 构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9 市 人 民 防 空办 公 室评 估 人 防 工 程 资 产 报告 (拆 迁 人 民 防 空 警 报设 施 和 报 废 警 报 器 、控制 终 端 等

45、设 备 审 批 )拆 迁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和 报 废 警 报 器 、控 制 终端 等 设 备 审 批人 民 防 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国 人 防 办 字 199822号 )第 一 章第 五 条 、第 二 章 第 八 条 第 三 项 、第 二 十 四 条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资 产 评 估 机 构办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特 定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50 市 水 务 局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审 核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水 利 部 令 第

46、 22号 )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申 请 人 可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序号 部门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职权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注 :审 核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证 报 告 单 位 告 ,审 核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保 留 审 批 部 门 现 有的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51 市 水 务 局水 利 工 程

47、管 理 和 保 护范 围 内 新 建 、扩 建 和 改建 工 程 的 建 设 方 案 编制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和 保 护 范围 内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方 案 审 批广 东 省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具 有 相 关 设 计 资质 的 单 位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当 申 请人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时 ),也 可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保 留 审 批 部 门 现 有 的

48、 工程 建 设 方 案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52 市 水 务 局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和 保 护范 围 内 新 建 、扩 建 和 改建 涉 及 河 道 防 洪 的 建设 项 目 防 洪 评 价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和 保 护 范围 内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方 案 审 批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水 政 19927号 )注 :审 批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防 洪 评 价 报 告具 有 编 制 防 洪 评价 报 告 资 质 且 具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的 企

49、事 业 单 位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防 洪 评 价 报 告 (当 申 请人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时 ),也 可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审 批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保 留 审 批 部 门 现 有 的 防洪 评 价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53 市 水 务 局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持 方 案 编 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方 案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注 :审 批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具 有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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