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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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 强市科技发展计 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项目(简称重大专项)的验收管理,依据山 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参照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 临沂市科技发 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组织实施的项目,完成项目合同指标或合同到期后,均 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 坚持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立项文件、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

2、标为主要依据,对项 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五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由规划财务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参加。市辖县区科技主管部 门、市直有关部门(简称“ 主管部 门” )协 助。 2 第六条 项目验收以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由市科技局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 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 7 人。与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 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第三章 验收申请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 收申请表(见附件 1)。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

3、申请表;2.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3. 项目执行工作总结;4. 项目执行技术报告;5. 项目经费使用报告;6. 相关佐证材料。第八条 主管部门审查 全部验收材料, 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 业务科室审核。第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 应在合同到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 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规划财务科。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同指标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的调整后目 标、任务和完 3 成时间进行验收。第四章 验收审批第十一条 项目验 收主要考核合同任 务完成

4、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经济社会效益、重大技 术突破和效果、知识产权的产出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指 标。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相关 业务科室对项 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符合验收条件的,送 规划财务科备案。第十三条 被验收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 验收,须进行整改。1. 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不到 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2.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3. 擅自修改项目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4.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5. 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6.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前,由规划财务科组织

5、财务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经费使用 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通过现场考察和会议评议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 任地提出验收建议意 4 见。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建 议意见分优秀、良好、需要复 议和不通过四类。验收优秀和良好均为验收通过。需要复 议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承担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报送市科技局规划财务科建档。装订顺序为:1. 临沂市科技 发 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意见表(见附件 2)2项目经费审

6、计报告;3.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4.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5. 项目执行工作总结;6. 项目执行技术报告;7. 项目经费使用报告;8. 相关佐证材料;第十八条 规划财务 科审核验收材料, 签署验收意见,统一编号并加盖“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计划业务专用章” ,规划财务科、相关业务科室、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各存一份。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提供验收材料电子版,建立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 创新专项信息管理系统。 5 第五章 验收管理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公布项目验收情况,对于不能按期验收或经延期仍不能验收的,给予撤消立项

7、处理。对于撤项和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视情况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市拨资金。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 对主管部门和承担 单位的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按期验收等情况进行审核和 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和对主管部门、承担单 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对项 目数到期验收率不足 90%的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完成;对验收率不足 70%的主管部 门,暂停其下一年度推荐申报重大专项资格,直至完成验收。第二十三条 同一承担单位有到期没有进行验收的重大专项,则不能再申报新的重大专项;非不可抗拒原因,有重大专项验收不通过或被撤消的,三年内取消其申报重大专项资格。第二十四条 承担 单位和项目负

8、责人 应对验收材料、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 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连续 五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的任何科技计 划项目。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应据实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如发现渎职、串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专家信誉档案,五年内不能参加任何科技计划的申报、评审、验收和鉴定。第二十六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 6 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

9、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2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验收意见表 7 附件 1:临 沂 市 科 技 发 展 计 划 重 大 科 技 创 新 专 项验 收 申 请 表:项 目 编 号:项 目 名 称: (盖章)申 请 验 收 单 位:申 请 验 收 日 期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8 二一一年四月制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联 系 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申请验收单位单位性质 1. 大专院校 2. 科研院所 3. 企业 4. 其他项目起始时间 年 月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验收形式 计划验收时间验收地点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与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9 10 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技术指标名称 单 位 合同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指标名称 单 位 合同经济指标 经济指标实际完成情况1.新增产值 万 元2.新增销售额 万 元3.新增利税 万 元4.新增出口创汇 万美元5.新增服务收入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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