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及“五病”调离制度1、依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以下简称“五病”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或供管水的工作。发现“五病”人员应及时调离并做好调离记录。3、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从业人员上岗后还应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4、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给,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5、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熟悉并严格执行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五病”人员调离记录表年 度“五病”人数姓名性别年龄从事岗位调离原因调离时间调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