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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社会科学院东北文化丛书图书出版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LTZB2017G-139采 购 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 期:二 一 七 年 十 一 月目 录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1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3前 附 表 .3一、适用范围 .4二、定义 .4三、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4四、报价文件的编写 .5五、合格的供应商 .9六、报价有效期 .10七、报价费用 .10八、磋商保证金 .11九、无效报价 .11十、解释权 .12第三部分 项目说明 .13第四部分 公开报价、磋商、成交 .14一、报价文件的递交及公开报价仪式 .23二、

2、磋商小组 .23三、磋商原则和评审办法 .23四、磋商纪律 .24五、成交通知书 .27六、授予合同 .27第五部分 合同格式 .28第六部分 报价文件附件部分格式 .31第七部分 封面及封口格式 .481第 一 部 分 第 二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招标项目编号:LTZB2017G-1391. 招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的委托,对吉林省社会科学院东北文化丛书图书出版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该项目已由吉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为项目采购 X20171029 -3410 号的文件批准采购,项目业主吉林省社

3、会科学院,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该项目已具备第二次招标条件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2. 项目概况2.1.项目名称:吉林省社会科学院东北文化丛书图书出版采购项目2.2.项目编号:LTZB2017G-1392.3 采购内容:出版图书一套,共 12 册,每册 150 本,(图书编辑、排版、设计、印刷、出版)。2.4 采购预算:人民币 65 万元2.5 服务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3.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单位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范围;具有有效的出版经营许可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

4、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质量保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2.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3.3.投标人应与其投标提供的证书企业名称一致。3.4拒绝被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投标;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 报名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供的材料4.1 投标人可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2017 年 12 月 04 日的 8:30 至 16:00 时, 到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窗口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时须携带下列证件及资料(1)企业法人营

5、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投标人,可以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2)出版经营许可证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证件及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文件过期不售,售后不退。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五楼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处)评标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

6、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3 各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壹万元的投标保证金。5.4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5.5 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7. 联系方式采购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399号 联系人:丁晓燕 电话:0431- 84669875 代理机构: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三环与幸福街交汇陶然庭苑 19 栋 19 楼联系人:康静电话:0431-88

7、8131893第 二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前 附 表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1 综 合 说 明项目名称:吉林省社会科学院东北文化丛书图书出版采购项目交付地点:吉林省社会科学院2 采 购 方 式 竞 争 性 磋 商3 采 购 预 算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的投标报价为废标)4 资金来源 财 政 资 金5 报价有效期 开 标 后 90 日 历 天6 磋 商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 ¥ 10000.00)7 报 价 文 件 份 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8 付 款 方 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全部付清9 样 品1、样品需按

8、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要求制作;2、投标人须于开标现场提交样品,没在规定时间提交样品或提交样品不符合要求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时 间 : 2017 年 12 月 11 日 09:00 时至 09:30 时(北京时间)10报 价 文 件递 交 地 点 及截 止 时 间地 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处)五楼 5 评标室时 间 : 2017 年 12 月 11 日 09:30 时(北京时间)11 报 价 文 件 开 启 时间 及 地 点 地 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处)五楼 5 评标室12 评

9、审 办 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中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13 中 标 代 理 服 务 费按发改价格2015299 号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并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由中标人支付。14 联 系 方 式采 购 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地 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5399 号4代理机构: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南三环与幸福街交汇陶然庭苑 19 栋 19 楼电 话:0431-88813189联 系 人 : 康 静 电 子 信

10、箱 : 一 、 适 用 范 围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中 所 叙 述 的 项 目 。 通 过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择优 选 择 成 交 供 应 商 。二 、 定 义1.“采 购 人 ”系 指 吉 林 省 社 会 科 学 院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吉 林 省 龙 泰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供 应 商 ”系 指 响 应 磋 商 并 参 加 报 价 竞 争 的 单 位 。4.“成 交 供 应 商 ”系 指 由 磋 商 小 组 综 合 评 审 确 定 的 取 得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11、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应 当 采 购 本 国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 政 府 采 购 优 先 采购 节 能 产 品 和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节 能 产 品 是 指 列 入 财 政 部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节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 且 经 过 认 定 的 节 能 产 品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是 指 财 政 部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制定 的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 且 经 过 认 证 的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6

12、.为 了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的 政 策 功 能 , 促 进 符 合 国 家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政 策 目 标 , 产 品 、 服 务 、 信誉 较 好 的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 政 府 采 购 优 先 采 购 符 合 规 定 的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三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说 明( 一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1.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2.供 应 商 须 知3.项 目 说 明4.公 开 报 价 、 磋 商 、 成 交5.合 同 格 式6.报 价 文 件 附 件 部 分 格 式7.封 面 及 封 口 格 式5( 二 ) 竞

13、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修 改1.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必 须 修 改 的 内 容 , 需 在 2017 年 12 月 05 日 15:00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已 购 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供 应 商 。 补 充 文 件 将 作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部 分 , 对 所 有 供 应 商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2.为 使 供 应 商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修 改 报 价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推迟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的

14、 截 止 时 间 和 日 期 , 并 将 此 变 更 书 面 通 知 上 述 每 一 供 应 商 。( 三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供 应 商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如 有 疑 问 可 要 求 澄 清 , 应 在 2017 年 12 月 05 日 11:00 前 以 书 面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 同 时 将 要 求 澄 清 内 容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并 电 话 通 知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所 列 的 联 系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采用 适 当 方 式 予 以 澄 清 或 以 书 面

15、 形 式 答 复 。 在 其 认 为 必 要 时 , 将 不 标 明 查 询 来 源 的 书 面 答 复 于 提交 报 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5 日 前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该 澄 清 文 件后 应 于 当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 逾 期 不 确 认 视 为 认 同 。 澄 清 或 答 复 作 为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的 组 成 部 分 ,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 在 规 定 时 间 以 后 提 出 的 澄 清 要 求 将 不 予 受 理 。四 、 报 价 文 件 的 编 写

16、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报 价 文 件 , 并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 以 使 其 报 价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响 应 。 否 则 , 其 报 价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或 被 视 为 无 效 。( 一 ) 报 价 文 件 的 组 成供 应 商 应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写 报 价 文 件 ,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进 行 报 价 和 有 能 力 履

17、行合 同 的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由 报 价 函 部 分 、 资 格 文 件 部 分 、 商 务 部 分 、 技 术 部 分 四 部 分 组 成 。1.报 价 函 部 分( 1) 报 价 函(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 如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标 ,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3) 报 价 一 览 表2. 资 格 文 件 部 分6(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 ( 已

18、 经 办 理 三 证 合 一 的 投 标 人 ,可 以 只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 2) 出 版 经 营 许 可 证 ;( 3) 磋 商 保 证 金 汇 款 凭 证 ;( 4) 政 府 采 购 诚 信 承 诺 ;( 5)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从 业 人 员 声 明 函 ( 若 有 )( 6)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明 细 表 、 节 能 产 品 明 细 表 、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明 细 表 ( 若 有 )( 7)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文 件资格文件中全部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供 应 商 对

19、提 供 的 以 上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磋 商 过 程 中 磋 商 小 组 若 对 以 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资 料 有 异 议 ,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原 件 进 行 复 核 , 若发 现 有 不 实 之 处 ,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3.商 务 部 分( 1)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 2)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附 件 七 ) ;( 3)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报 表 ;( 4) 近 三 年 类 似 业 绩 一 览 表 , 须 提 供 相 关 合 同 复 印 件 (附 件 五 ) ;( 5)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加 以 说 明

20、的 其 他 内 容 。4.技 术 部 分( 1) 服 务 方 案 及 保 证 措 施 ( 包 含 不 限 于 设 计 、 印 刷 、 供 货 时 间 等 ) ;( 2) 服 务 承 诺 与 优 惠 ;( 3) 合 理 化 建 议 ;( 4) 服 务 要 求 偏 离 表 ( 附 件 八 ) ;( 5)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二 ) 报 价 文 件 的 编 写 方 式1.报 价 文 件 按 以 上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要 求 胶 装 , 如 未 胶 装 , 按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 , 并 在 首 页 编制 “报 价 文 件 目 录 ”。2.报

21、 价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用 A4 幅 面 的 纸 张 打 印 复 印 。3.“报 价 一 览 表 ”用 A4 幅 面 , 竖 版 。74.标 书 内 容 一 律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 签 名 除 外 ) 。( 三 ) 报 价 文 件 的 签 署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签 署 报 价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 报 价 一 览 表 , 并 在 报 价文 件 封 面 、 报 价 一 览 表 上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四 )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1.供 应 商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本 项 目 交

22、 换 的 文 件 和 来 往 信 函 , 使 用 中 文 。2.除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报 价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应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计 量 单 位 。( 五 ) 报 价 文 件 及 电 子 文 档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供 应 商 应 准 备 五 份 报 价 文 件 , 一 份 正 本 和 四 份 副 本 ( 若 投 多 个 包 , 可 制 作 一 起 , 无 需 分包 制 作 ) 。 在 每 一 份 报 价 文 件 上 要 明 确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23、本 有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2.供 应 商 应 将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 副 本 、 报 价 一 览 表 分 别 密 封 ,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并 在 封 面 明 显 处 注 明 :( 1)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包 号 ;( 2) 供 应 商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3) 包 封 内 容 ( 正 本 、 副 本 、 资 格 后 审 文 件 、 报 价 一 览 表 、 电 子 文 档 ) ;( 4) 每 一 密 封 封 面 上 注 明 “于 年 月 日 时 ( 北 京 时

24、间 ) 之 前 不 准 启 封 ”字 样 。( 5) 报 价 一 览 表 需 单 独 密 封 一 份 。( 六 ) 报 价 文 件 的 递 交1.递 交 报 价 文 件 的 地 点 和 时 间地 点 :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大 厅 四 楼 长 春 市 人 民 大 街 9999 号 (人 民 大 街 与 蔚 山 路 交 汇 处 )五 楼 5 评 标 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报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供 应 商 代 表 必 须 在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报 价 文 件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 如 因 竞 争 性 磋 商 文件 的

25、修 改 推 迟 提 交 截 止 日 期 的 , 则 按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通 知 规 定 的 时 间 递 交 。3.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报 价 文 件 后 , 供 应 商 在 签 到 处 进 行 签 到 。4.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的 报 价 文 件 概 不 接 受 。85.对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 七 ) 迟 交 的 报 价 文 件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在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报 价 文 件 。( 八 ) 报 价 文 件 的 修 改 、 补 充 和

26、 撤 回1.供 应 商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补 充 、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已 提交 的 报 价 文 件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报 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与 相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 任 何 补 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必须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27、 其 授 权 代 表 正 式 签 署 的 修 改 和 补充 文 件 组 成 报 价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份 数 和 密 封 要 求 同 报 价 文 件 一 致 。2.报 价 文 件 不 能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进 行 修 改 、 补 充 。3.报 价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截 止 日 后 90 天 ( 日 历 日 ) , 供 应 商 在 有 效 期 内 不 得 撤 回 其 报 价文 件 。( 九 ) 报 价 要 求1.本 次 报 价 非 一 次 性 报 价 , 报 价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符 合 要 求 供 应 商 将 有 再 次 报 价 的 机

28、会 , 每次 报 价 均 应 书 面 确 认 。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可 选 择 的 报 价 方 案 和 报 价 。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或 可 调 的 报 价 方 案 和 报 价 将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而 被 拒 绝 。3. 本 项 目 报价要求应符合第三部分项目说明。4.供 应 商 在 报 价 文 件 中 的 价 格 均 应 包 括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成 本 、 人 工 费 、 设 备 费 、 版 权 费 、 管理 费 、 利 润 、 税 费 、 价 差 、 编 校 、 整 理 、 制 作 、 印 刷 、 保 险 、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及 合

29、同 包 含 的 所有 风 险 、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全 部 费 用 。 中 标 后 不 允 许 擅 自 改 变 服 务 内 容 、 质 量 标 准 、 期 限 与 追 加项 目 预 算 。5.清 单 报 价 表 中 的 每 一 单 项 均 应 填 写 单 价 和 合 价 , 凡 漏 项 报 价 者 , 则 认 为 在 其 他 单 项 中 已包 括 。 报价中应单独列出备品备件价格。( 十 ) 报 价 错 误 的 修 正1.报 价 人 应 按 包 分 别 编 制 报 价 文 件 , 在 每 一 份 报 价 文 件 上 要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供 应 商 应 保 证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的 内 容 严 格 一 致 , 如 果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一 致 , 以 正 本 为 准 ; 如果 单 独 密 封 的 报 价 一 览 表 与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有 差 异 , 以 报 价 一 览 表 为 准 ; 报 价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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