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分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定长城钻探井下作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所进行的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活动。3.参考文件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GB5082-19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长城钻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4.术语和定义4.1 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5.职责5.1 生产协调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维护本规定。5.2 各项目部及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本规定。6.管理要求6.1 基本要求6.1.1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6.1.2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检查合格,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