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一) 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1) 分配农民个别耕种;(2) 分配农民共同耕种;(3) 有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与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二) 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三) 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四) 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1) 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2) 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为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乙)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丙)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五) 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1) 以乡为单位分配;(2) 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