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日照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除国有小型水库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原则上小(1)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