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作业人员(除关键岗位)井上交接班制度的通知为落实煤安监行管201838号、黑煤安监监一201940号文件指示精神,减少井下交接班人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一、一般规定 1、 掘进班组长每班提前30分入井,与上一个掘进班组进行井下交接班。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工作面的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2、交班班组长要将本班未处理完的隐患向接班班组长现场交待清楚,做到隐患不清楚不交接班,发现隐患而未处理完毕,当班作业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地点。3、交班班组与接班班组长完成交接后升井至地面,接班人员入井。4、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未到现场交接,交班班组长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5、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如:瓦检员、泵工、井底信号工仍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二、本制度自 年 月 日 起执行龙煤矿建公司鸟山项目部 二一九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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