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