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的交叉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均应该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叉作业是指本公司从业人员 (以下统称我方)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相关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包括我方与相关方合作进行同一作业和我方与相关方各自进行作业),并且作业过程中可能我方危及相关方生产安全或者相关方危及我方生产安全的作业。 第四条 本公司属下各部门的生产组织指挥者在制定生产计划的时候,应了解是否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如存在交叉作业的,首先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对确实无法避免的交叉作业,如果对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措施可以防止事故发生的,则应主动与相关方协商,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否则,应坚决取消该作业计划。第五条 在与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中,必须载明为了有效消除、控制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应采取的可以防止生产安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