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被答辩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答辩人因原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0年8月20日06时,原X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南陵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X 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原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2、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8月20日6时55分 交通事故地点: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