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大学奖助生及学生兼任助理权益保障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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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大學獎助生及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辦法104 年 9 月 18 日第 116 次主管會報通過,104 年 10 月 2 日第 147 次行政會議通過,104 年 10 月 13 日發布106 年 10 月 13 日第 160 次行政會議修正法規名稱及全文,106 年 10 月 24 日發布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兼顧培育人才之目的,並保障獎助生及學生兼任助理權益,特依據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以下簡稱教育部指導原則)及勞動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以下簡稱勞動部指導原則)訂定國立高雄大學獎助生及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2、(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助生及學生兼任助理,其定義如下:一、獎助生:指本校學生以學習為目的及附服務負擔性質之獎助生。包括研究獎助生 、 教學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 。二、學生兼任助理:指本校學生與本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如屬承攬或其他非屬僱傭關係者,則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校(各單位、計畫主持人、教師)進用獎助生及學生兼任助理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確認雙方關係(學習型或勞僱型),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第三條 獎助生參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教學研究活動,或領取學校弱勢助學金參與服務活動之附服務負擔助學生等,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其範疇如下:
3、一、課程學習:(一)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二)前款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三)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四)符合前三款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附服務負擔:指為協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提撥經費獎助或補助學生,並安排學生參與本校規劃之無對價關係之服務活動。前項獎助生,不包括受本校僱用之學生,並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應歸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之兼任助理。第四條 研究獎助
4、生,指獲研究獎助之學生為發表論文或符合畢業條件,參與與自身研究相關之研究計畫或修習研究課程,在接受教師之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執行,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以提升研究能力及發展研究成果為目的者。第五條 教學獎助生,指獲教學獎助之學生參與屬專業養成範圍且其無選擇權之實習課程,或為接受專業教學實務能力技巧培養而參與學校正式學分課程,以提升教學專業或實務能力為目的者。第六條 附服務負擔助學生,指依本部弱勢助學計畫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以服務回饋為目的之活動,且領取之助學金與其服務時數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者。 第七條 研究獎助生及教學獎助生所從事之學習活動,應符合下列原則:一、該學習活動之主要目的
5、,應與第四條或第五條所定範疇有直接相關性,並於授課或指導教師之指導下,經獎助生與指導教師同意為之。二、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且公告之。三、教師應有指導獎助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四、獎助生參與前開學習活動期間,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五、獎助生參與學習活動之權益,本校應予規範保障。獎助生如參與具危險性學習活動時,教師應落實安全保障。六、研究獎助生及教學獎助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依下列原則為之。(一)著作權歸屬:1、研究報告
6、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師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獎助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獎助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師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獎助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獎助生及指導之教師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應經獎助生及指導之教師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二)專利權歸屬:依專利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獎 助生自身為
7、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新式樣創作人之情形,對其所得之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得依同條第一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但他人(如指導教師)如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貢獻,該他人亦得列為共同發明人。第八條 獎助生對於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活動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措施或處置作成或發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獎助生提出申訴前,應由所屬系所(院)、計畫執行單位或其他學習主管單位先行協調處理,並提出書面說明。前項獎助生申訴悉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規定辦理。第九條 學生兼任助理應於起聘日至用人單位辦理報到手續且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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