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申诉书申诉人:申请事项:申诉人因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XX交通支队于XX年X月XX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特提请重新认定本次事故,请予核准。事实与理由:XXXX年X月XX日14时35分,由李某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车号:XXXX)自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大件路东阎村西口时,与由付某驾驶的自西向东的 “捷达”牌轿车(车号:XXXXX)发生剧烈相撞。导致李某及其车上一名乘客经抢救无效死亡。XXXX年X月XX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驾驶双方不确定事故责任。申诉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认定是不正确的。应当认定付某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对该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地在十字路口,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可知,两车相撞之前,付某驾驶的“捷达”牌轿车车速达到89公里/小时,死者李某驾驶的车辆车速仅为54公里/小时。当时付某驾驶的汽车在大件路上自西向东行驶,而大件路的限行车速为80公里/小时。也就是说,李颖驾驶的汽车在超速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