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08-01 发布 2014-09-01 实施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经营备案办事指南经营许可经营许可BSZN-5711-2014/00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事项代码:5711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道路货
2、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 4.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 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2.权限: 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本区内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二)审批内容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三)法律效力 申请人经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从事经备案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 (四)办理对象 从事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五、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和本市相
3、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条件的要求,并经车籍地运管机构核实,具备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员。六、审核数量 无审核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原件1纸质 加盖公章 2车籍所在地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原件和复印件1纸质 合法有效 3 车辆行驶证、 原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道路运输证
4、 和复印件4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1纸质 合法有效 5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1纸质 合法有效 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1纸质 合法有效 7车辆停放场地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1纸质 合法有效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 原件和复印件1纸质 制度齐全 9从事驻沪道路货运超过三个月的,还须提供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维护管理委托书 原件 1纸质 合法有效 需要延续经营或者
5、间隔一段时间后需要再次驻沪经营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附加提供下列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份数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原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纸质 合法有效 2原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纸质 合法有效 (三)申请文书名称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八、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 1.当场办结。适用于除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以外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备案。 2. 20个工作日:适用于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九、审批证件 1.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 2.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
6、证明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办理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办理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办理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办理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办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青
7、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接收地址:青浦区盈顺路 218 弄 25 号建交大楼 1 楼大厅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00;下午 1:30(夏令时间 2:00)5:00(周五 4:30);国定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区盈顺路 218 弄 25 号建交大楼 1 楼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9228590,(021)69228599。(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通讯地址:青浦区盈顺路 218 弄 25 号建交大楼 4 楼综合业务受理科邮政编码:201700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区盈顺路 218 弄 25 号建交
8、大楼 1 楼大厅(二)电话投诉 12319(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通讯地址:青浦区盈顺路 218 弄 25 号建交大楼 4 楼综合业务受理科邮政编码:201700十五、办理方式 1.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发放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 (2)适用情形 除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以外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2. 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青浦
9、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交规定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达决定文书。 (2)适用情形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备案。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 年第 号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 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15 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公路发2008382 号)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已取得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2、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3、分公司应当配置沪籍牌照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