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顺德区陈村镇南涌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居民依法 实行自治,充分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 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居民会议是本社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居内所有事项;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经居民会议授权
2、事项。居民委员会是居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居务监督机构”规定,本居设立议事监事会作为居务监督机构,负责辅助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策以及监督居民委员会执行居务情况。居民委员会、议事监事会对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第五条 本居民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委员2 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任期届满应当依照政府统一部署按时进行换届选举。第六条 居民委员 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居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2 -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空缺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建设管理、农业工作、社会
4、工作、资产管理等办公室。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办公室主任。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四)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
5、济,承担本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社区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五)按照上级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居民合理建设住宅,整治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教育和引导居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社区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八)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
6、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3 -(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社区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一)管理本居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十三)支持和组织
7、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十四)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十五)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第十条 居民委员 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根据镇人民政府补贴标准指导意见、本社区经济状况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制定,交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
8、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和镇人民政府补贴解决。第十一条 本社区按照居民居住状况分别设三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设小组长 1 名。第十二条 居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 居民小 组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居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4 -第十四条 居民小组长的推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主持,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与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
9、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居民小组长。选举居民小组长的居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居民小组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参加投票居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居民小组长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差额 1 人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推选居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
10、人。采用户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居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于五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该居民小组张榜公告。本居民小组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选居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投票,罢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参选居民或者户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票,罢免始得通过。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长可以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提请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两委 ”成员中
11、的 1 人,暂时 主持本居民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小组长。第三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居民委员会或议事监事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 5 -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居民。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或者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居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居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12、第十九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四)审议决定本居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五)审议决定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六)审议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
13、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八)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条 居民代表会 议由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社区设居民代表 55 人,其中上下居民小组居民代表 19 人,民族路东居民小组居民代表 18 人,民族路西居民小组居民代表 18 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的推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本居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选举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居民小组居民过半数参- 6 -加投票,选举有效,以
14、获得赞成票多者确定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 居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居民委员会成员 辞职、补选” 和第(七)项规定的“ 撤销或者 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的事项。经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事项。居民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居民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居民代表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居民的意见,接受居民监督。第二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 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
15、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或议事监事会负责召集居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居民代表任职期间无正当理由 3 次不参加居民代表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二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一)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二)居民委员会确定会议议题,将相关议题提交议事监事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三)居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和
16、议事监事会;(四)居民代表应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居民收集意见;(五)居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议事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六)与会人员讨论发言;(七)由居民代表会议审议居委会收支预算及聘用人员薪酬方案,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八)表决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7 -(九)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应在 30 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居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生效,居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
17、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 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推选产生该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组居民,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该居民小组居民代表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该居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该居民小组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选居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投票,罢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参选居民或者户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票,罢免始得通过。居民代表可以向居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居民代表的缺额如需要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
18、者另行推选。第四章 居务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一般事项,由本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第(三)至第(六)项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事项,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后,提交议事监事会表决,再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事监事会在接到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决定事项 30 日内仍未组织完成全体委员会议表决的,社区民委员会可以直接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居民意愿,按照大多数居民的意见办理。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
19、会及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8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根据要求,在居民委员会设立规范的居务公开栏,同时设置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以下事项:(一)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五)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收支情况;(六)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七)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和
20、债权债务情况;(八)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居务公开的时间:(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分别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和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公章,每月公布一次。(三)居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及时公布。居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居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居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居民查阅。各居民小组设立规范
21、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第二十八条 居民委 员会应当保证居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居民查询。第二十九条 本居 设议事监事会委员 21 人,由党员委员 8 人、代表委员 7 人、外工委员 1 人和当然委员 5 人组成。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过渡为议事监事会及其财务监督小组的当然委员。议事监事会委员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条 议事监事会辅助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策,其决定事项只作为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参考依据,最终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 9 -生效。议事监事会执行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第三十一条 议事监事会委
22、员一般在非居民委员会的党组织成员、居内各类组织、企业、单位等负责人、 “两代表一委员” 、居民小 组长 和代表、退休教师干部、社会贤达等热心居务、公德心强、自愿服务居民的人员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议事监事会委员。在推选会议前,由镇驻村部门、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协商产生议事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选举议事监事会委员的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党组织主持,分别从党员中推选产生党员委员、从居民中推选产生代表委员、从优秀外来人员中推选产生外工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投票,选举有
23、效,以得票多者确定议事监事会委员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二条 议事监事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讨论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六)项居民会议行使职权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二)监督居务民主决策;(三)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四)对居民委员会在居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五)参与审查本居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居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六)每月审核居民委员会财务开支,出具
24、理财报告书(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七)受居民委托,对本居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八)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九)收集、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10 -第三十三条 议事 监事会下设秘书处和财务监督小组。秘书处设会长 1 人、副会长 1 人。会长、副会长由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秘书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议事监事会工作,包括收集意见、组织会议以及处理日常事务。社区党组织推荐 1 名工作人员协助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
25、过渡担任,财务监督小组设小组长 1 人,小组长由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自然过渡担任。财务监督小组主要履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职能。根据本社区实际可以设规划建设、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事务等专责小组,小组长由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第三十四条 议事监事会委员义务开展议事监事会工作,不收取任何报酬,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与党员群众的广泛联系,多渠道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及时向议事监事会反映情况。(二)依时出席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认真审议议题议案,积极献言献策。(三)举止文明,理性讨论问题,尊重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结果;(四)客观、公正评议居民委员会工作,
26、对居民委员会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提出质询意见;(五)完成议事监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三十五条 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由议事监事会秘书处负责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无故不召集的可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有四分之一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提议,应当召集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第三十六条 议事 监事会讨论议案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会议前确定议题。秘书处根据收集议题的不同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社区党组织提交议案给议事监事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二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将须审议的重大事项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直接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三是秘书处收集群众和各专责小组意见后,经整理、筛选后,根据议案的实际需要和缓急轻重,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