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 公司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科室、车间,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科室、车间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科室、车间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车间需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