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工单位):乙方(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人员的录用与劳动合同解除1、录用的人员经甲方面试确认录用,由乙方与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2、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附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材料证明,由乙方负责与录用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具体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执行。3、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甲方的职责。二、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1、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录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录用人员的工资清单,每月按时转入录用人员的银行工资卡和个人保险账户内;凭合规发票(附费用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