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口普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工作过程中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中必须遵守如下保密纪律: (一)中卫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在未正式对外公布以前,均不得对外泄露; (二)中卫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在正式对外公布以后,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私自对外提供分类汇总资料,单个普查对象资料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三)在整个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过程中,办公室临时规定的一些不宜对外公布事项,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对外传播。 第三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纪律的处理办法: 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有关人员,市人普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