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气象局 2003年2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