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城规划区户外广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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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平邑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
2、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第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开具“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费通知单” ,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第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
3、织实施,由城2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我县关于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招标拍卖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二类。一类区域为县城中心区域内东至东环路(南马社区东) 、西至长山路(新 327 国道) 、南至新南外环路(日东高速平邑出口东侧) 、北至石都大道区域内主要道路,以及城市出入口、高速路出入口中心区域、广场、批发市场、车站、风景名胜区周边、京沪高铁(蒙山出口)周边等;建制镇规划区内省道、国道沿线的主要道路。二类区
4、域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城乡结合部村居(社区) ,范围包括城郊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周边的村居(社区)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条 利用国有产权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汽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 50给予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经济补偿。正在使用的,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相应车型
5、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一条 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3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 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 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没有平均拍卖价格可供参考的,暂按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第十二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 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没有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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