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患者自备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防止医疗纠纷,特制定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自带药品:自带药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带入本医疗机构内而非本医疗机构药学部供应的药品。 二、医院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患者的自备药品,一般病情,医院内无备药可供,医师应将药品名称、疗程、数量报该科主任同意,提交申请到药学部后,由药品采购科安排采购,医师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病情急需、医院内无备药可供,经药学部门积极组织仍然无法供应,患者又自购或自备“合格”的药品经过审批,才可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诊疗规范下达自备药品医嘱给护士执行,患者使用。 三、自带药品应在患者或被授权人签署医院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临床医师开具文字处方(医嘱)后才可使用。临床医师在开具处方(医嘱)前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了解是否有禁忌、药品相互作用、临床疗效等相关内容,并且填写医院自带药品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在科主任审批同意后并由医务科同意后方可开具处方(医嘱)。 四、若需要病房护士保管的“自备药品”,则应在“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中记录清楚“自备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