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自由裁量量化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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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检查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序号 名称 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 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 年 12 月 29 日主席令第 11 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 标准。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2000 年 8 月 21日经第 27 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建 设部令第 81 号公布,2015 年 1 月 22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3 号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融安县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方式。每年一次集中检查和动态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

3、有关部门处理。序号 名称 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 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25 日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在融安县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采取动态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每年一次专项检查和动态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予以行政警告、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

4、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 3 月 22 日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在融安县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采取动态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每年一次专项检查和动态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予以行政警告、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序号 名称 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 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4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

5、8 年国务院令第248 号颁布)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 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融安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组可采取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报送自查材料或实地查看项目等方式进行。每年检查 2次,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开展检查或抽查。对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对在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

6、影响的企业通报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报材料或无故不接受、不配合检查的企业,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5 物业专项检查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 2007 年 8 月 26 日发布,200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5 号)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第 165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

7、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1、入融经营的外市、县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及其服务项目;2、全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服务项目。物业专项检查组在全县通过检查报送自查材料、或实地查看项目等方式进行。每年检查 1次。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开展检查或抽查。对在物业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物业企业及其服务项目,各城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在物业服务工作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企业,通报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报材料或无故不接受、不配合检查的企业,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序号 名称 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

8、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6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2 号公布,根据 2004 年 7 月 20 日建设部令第130 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桂建房2007 81 号,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 2007 年 12 月6 日

9、印发)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是全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白蚁防治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三)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 传白蚁防治知识,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负责组织白蚁防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继续再教育培训;(五)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六)实施其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全县范围内白蚁防治机构。1.听取汇报。听取我县白蚁防治主管部门近两

10、年来开展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整改情况汇报。2.实地抽查。在查阅资料、查看施工现场的基础上,了解近两年来白蚁防治工作管理情况,并按照广西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与安全专项检查评分标准打分。每两年检查1 次。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通报,白蚁防治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序号 名称 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 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7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 12 日以建设部令第 142 号发布,根据 2013 年 10 月 16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修正。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11、)第九条:随机抽查的 1 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 法的规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 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 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 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正

1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全县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要求机构自查和实地抽查两个阶段。每年检查1 次。对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各市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在房地产估价工作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依法移交执法局给予行政处罚。序号 名称 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 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8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建设部令第 151号公布)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13、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 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 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全县范围内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机构自查和实地抽查两个阶段。每年检查 1次。对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对在房地产估价工作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

14、社会影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移交执法局给予行政处罚。9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社部令第 8 号 发布, 2011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 查、投 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全县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进行检查。每年检查 1次。对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专项检查中发现

15、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在房地产经纪工作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要依法移交执法局给予行政处罚。序号 名称 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 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及动态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397 号,2014 年 7 月 29 日修订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 产条件,并 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

16、理,接受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 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17、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 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融安县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组织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年至少进行 1 次专项检查或动态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对当事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序号 名称 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 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11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8、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融安县县内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和建设工程相关的建筑业企业组织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年至少进行 2 次质量安全层级监督、1 次 检测机构检测行 为 、2 次质量安全大检查; 1 次以上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动态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对当事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1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 8 月 30 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

19、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 年建设部令第 89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融安县内从事招标投标有关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组织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年至少进行 1 次专项检查或动态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序号 名称 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 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13建筑

20、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 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融安县内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组织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年至少进行 1 次专项检查或动态检查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21、,报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4本行政区域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检查、监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 年 3 月 29 日发布,经第 29 次部常务会通过 ,建 设部令第 126 号,建设部令第 24 号于 2015 年 5 月 4 日第一次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 年 3 月 29 日发布,经第 29 次部常务会通过 ,建 设部令第 126 号,建设部令第 24 号于 2015 年 5 月 4 日第一次修改)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人

22、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 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 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融安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抽样检查、投诉处理、执法评估、行政复议审查、其他检查方式根据我局每年制定的综合督查方案计划,至少每半年一次。抽样检查,至少每年一次。投诉、复议、评估等检查方式为不定期。根据“四不两直”的要求,适当安排不检查记录反馈、检查通报、责令整改。涉及违规违法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序号 名称 依据 检查范围及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周期、 频次 检查处理标准定期突击检查。15燃气质

23、量的监督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 年 10 月 19 日,国 务院令第583 号,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对该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 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融安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县燃气管理部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抽样检查、投诉处理、执法评估、行政复议审查、其他检查方式至少每年一次。检查记录反馈、检查通报、责令整改。涉及违规违法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执行。16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 年 10 月 19 日,

24、国 务院令第583 号,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对该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融安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使用城镇燃气的用户,县燃气管理部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抽样检查、投诉处理、执法评估、行政复议审查、其他检查方式根据我局每年制定的综合督查方案计划,至少每半年一次。检查记录反馈、检查通报、责令整改。涉及违规违法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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