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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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有 关 活 动 (不 含 河 道采 砂 )审 批办事指南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2018 年 8 月 30 日发布BSZN-1100400000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申请内容:五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二)申请人范围及条件:1.五华区内拟建项目及有关活动是在本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2.拟建设项目包括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3.拟进行的活动包括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2、;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三)不予受理的情形:1.不属于五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的;3.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

3、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2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

4、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

5、下资 源及进行考古发掘。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5.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治理的各类工程;(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http:/ /)下载。三、实施机关

6、五华区水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受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勘察。四、许可条件3(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拟建项目及有关活动是在本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2.拟建设项目包括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3.拟进行的活动包括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属于五华区水行政主管

7、部门管辖范围的;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的;3.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许可数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六、受理形式和地点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万彩城市花园 6 栋 2 楼 交通方式: 前往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可乘坐 105 路、114 路、129 路、175 路、241 路、74 路、84 路、9 路、z63 路下马村(龙泉路)站七、申请材料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份2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原件 4 份3 河道管理范

8、围内有关活动方案 原件 4 份1、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2、申请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均可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1 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调查、论证和专家评审、整改、验收时间) 。4九、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十、办理流程(一)取号或预约前台取号(二)申请 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万彩城市花园 6 栋 2 楼2.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9、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受理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四)审核预审完毕,编制单位在报送报批稿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审核审批窗口发放。(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许可结果将在五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五华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五华区水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到五华区政务

10、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十一、许可服务(一)咨询 1.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万彩城市花园 6 栋 2 楼。(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8407831。(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 )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五华区水务局审批科;通讯地址:昆明市五华5区普吉路 339 五华区水务局;邮政编码:650102。2.咨询回复回复方式:窗口回复、电话回复、网络回复。回复机构: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回复时限: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当场回复;网络咨询自收到咨询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回复。(二)办理进程查询电话查询办理进程:087168407831。网络查

11、询办理进程:可登陆办理网址 http:/ 6 栋 2 楼总服务台。电话投诉:0871-63626398。网络投诉:http:/ 339 五华区水务局;邮政编码:650106。(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一:昆明市水务局地 点:昆明市行政中心 1 号楼 5 楼 509 室联系方式:0871-65711520行政复议机关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五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地 点: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 1 号联系方式:0871-63624

12、2786附件 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管理服务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或者修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并听取其意见。依法需要现场调查、论证和专家评审、整改、验收的,按照规定开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自受理之日起 5 天,不包含现场调查、论证和专家评审、整改、验收时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不予登记备案或者批准的书面决定。提出申请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给予登记备案或者核发批准文件。7附件 2行政许可申请书五华区水务局:我(单位)现向五华区水务局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2.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单位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个人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申请人签字(盖章):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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