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壤学会土壤环境专业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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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一一一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 对中国商业联 合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第三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2、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一一一 设立和终止2第 六 条 分 支 机 构 的 设 立 应 具 有 行 业 代 表 性 ,并 遵 循 下 列 原 则和 条 件 :(一)尚未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管协会的名

3、称、主要业务不冲突。(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申报。发起单位向会员部提出申请报告。(二)初审。会员部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秘书长办公会审定。(三)考核。人事部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四)审核。报党政联席会审核。(五)通过。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六)登记。呈报有关部委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准备: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2、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人事部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3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分支机构

4、的终止。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注销该分支机构。(一)没有发展前景的;(二)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三)有严重的违规和违法现象的。所注销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履行程序。一一一 管理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会职能部门管理;接受中国商业联合会的统一领导,由本会党政领导分工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本会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兼任)。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领导;登记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第十条 业务指导。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支持分支机构独立开

5、展业务活动,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业务的指导。(一)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分支机构的发展方向和核心业务进行指导。(二)按照本会领导分管的原则,建立职能部门与业务性质相近或工作关联度较大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职能部门4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三)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对关乎行业全局、影响力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本会将协助分支机构统一规划,举全会之力进行培育和打造。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 应依据中国商 业联合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定、制度),并报本会主管党政领导审定后实施。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章程。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 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

6、处)。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一)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本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只可称之为“处” 或“室” ,不可称为“ 部”、 “中心” 、“研究会” 、“联盟”等。分支机构的内 设机构不得 对外承包。(二)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人事部备案。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分会的负责人可称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一一一 管理原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一一一 管理范围: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一一一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委派或竞聘的方式产生。5

7、委派的正职、登记负责人由本会提名、人事部考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其他专职负责人,由分支机构提名,人事部考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批,人事部行文。专职副职(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 3 人。副职为兼职的,由分支机构聘用,报人事部备案。竞聘的按商会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的竞聘程序办理。一一一 分支机构正、副专职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一一一 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及人事部实行双重管理。1、分支机构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按照自愿的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 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报人事部备案;需要中

8、商联办理入职手续的在职工作人员,由人事部统一委托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2、专职人员的聘用、辞退须报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进行。3、工作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4、用工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一一一 分支机构要实行回避制度。配偶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一)分支机构财务原则上归本会财务部统一管理,执行本会6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二)分支机构每年需完成中国商业联合会下达的一定数额会费的收缴任务。(三)合作单位前期投入全部经费联合开展的活动,所得收入按协议可进入合作单位帐户,但责任和风险由该单位相应承担。(四)分支机构的经费实行自筹,

9、单独建帐,分别核算。分支机构所收缴的会费,除本会留用一定份额外,其余均由分支机构自行支配。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一)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商业联合会 XXX 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英文的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政部批准登记前不可对外开展活动。(二)分支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可以纳入到本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本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三)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自身的专业属性和特定领域,确定主营业务。要注重培育品牌,并突出专业特色。(四)不符合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与本专业无关的、其它单位合办,但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律不得开展。(五

10、)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要事先向本会有关业务归口部门进行申报。如:行业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竞赛、信息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六)本会的部门要本着一盘棋的原则,积极支持、指导分支7机构的相应工作。对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的活动,可进行资源整合,联合举办。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一)分支机构的印章刻制由会员部负责办理,交由指定的人员掌管。(二)分支机构的印章使用,按中国商业联合会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三)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分支机构内设处室及部门不得刻制处室印章。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行文管理。(一)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执行中国商业联合会公文处理办法。(二)分支

11、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须由本会发文。(三)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不编本会统一文号,自行发函。 (四)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要会签本会。(五)不得以分支机构为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员发展。一一一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成员,但不具独立会员,所发展的成员为本会会员。其成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8(二)分支机构发展成员,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通过。(三)分支机构需按本会统一要求制作成员证书、牌匾。一一一 经费来源第 二 十 二 条

12、 分 支 机 构 的 经 费 来 源 :(一 )代 本 会 发 展 会 员 所 收 取 的 会 费 ;(二 )会 员 的 捐 赠 收 入 、有 关 单 位 的 赞 助 ;(三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四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一一一 罚则第二十三条 每年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一)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对该分支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擅自

13、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按问题的性质和9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四)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五)分支机构在用工、用印、外事活动、网站等方面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承担连带的责任。(六)没有经费保障能力的,不能完成会费收缴任务的,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职务。(七)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单位为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登记负责人的责任。(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一一一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原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中 商 会 会 员 20093 号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商 业联 合 会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补 充 规 定 的 通 知 (中 商 会 会 员 20064号 )同 时 废 止 。10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员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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