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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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2.颁发的法律文书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 输证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 持 证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手 续 ,从 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 务 )4.审批依据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二 十 四 、二 十 五 条 ;2、交通部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 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交公路发2001240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5

2、 年第 9 号)第二章5.审批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 5 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 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 车辆技术等级 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 I 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 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 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

3、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20 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10 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 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 ,核定 载质量不得超过 10 吨。(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

4、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 应从 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 备专用车辆 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 省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第(一)、 (二)、 (三)项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 辆。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一)道路危险货物

5、运输经营申请表;(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三)企业章程文本;(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 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 专用车辆数量、 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 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 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 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 统情况。若 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 应提供行驶证、 车辆技 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 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 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六)拟聘用

6、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 员、押运人 员的从业资格 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 区域和安全防护、 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提出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 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 单位的工作证明

7、或者委托 书。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镇街分局9.审批决定机关10.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镇街分局; 2、镇街分局受理初审 后报区局,区局按规定规范的程序,进行实地核 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目前仍须报市局);3、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 书并在 10 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实地核查时间除外。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无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 见附件 ); 无14.是否有年审 有( 具体办法见 附件); 无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交管总站:22332379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事项 保留 为其它审批事项; 日常管理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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