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促进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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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实现规划发展目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建设、认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

2、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其他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是指对拆除重建类工程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等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项目。- 2 -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或者深圳市金级的要求。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

3、家三星级或者深圳市铂金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第五条 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评价的绿色建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将评价标识通过建筑物外挂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展示。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新出让住宅用地项目和新建人才房、保障性住房,新建住宅、宿舍、商务公寓等居住建筑,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建筑面积

4、 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 3 -建厂房、研发用房,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装配式进行规划、建设,达到并通过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以及竣工验收认定。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新建厂房、研发用房项目,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第七条 推进本区既有建筑实行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等措施,稳步推进全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全面引入移动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线,在项目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九条 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绿色园区、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装配式建筑等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规范

5、及认定标准。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依照专项评价规范,自主开展上述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活动。第二章 立项、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条 区前期工作部门应当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现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实施。第十一条 区规划国土部门和城市更新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绿色建筑应当明确该用地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装配式建筑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比例- 4 -及其单体建筑相关装配指标要求,并于建筑设计方案报建时予以落实。推动社会投资工程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设计,并按装配式要求进行实施,提高辖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

6、水平。第十二条 区规划国土部门和城市更新部门在对方案设计进行核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核查。方案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予通过方案设计核查,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方案设计以及核查意见抄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绿色建筑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编制各个设计阶段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装配式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政府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预制率、装配率等,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建

7、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深圳市相关现行规定及时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认定工作,同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 5 -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强化现场工序管理,并留存质量保证资料和影像资料,以备主管部门检查。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装配式建筑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

8、则,明确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要求,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旁站需留存影像资料。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时,未按要求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和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第三章 绿色节能改造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第十九条 用能水平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能耗限额标准以上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第二十条 新建

9、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建成后应当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鼓励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 6 -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辖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以及旧住宅区实施节能改造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第二十二条 拆除重建类项目应当引入移动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线;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并在项目拆除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更新局审查和备案。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均应当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指定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社会投资建筑工程应当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

10、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种类以及适用工程部位详见深圳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目录。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站点每年使用再生骨料的总吨数应在500 吨以上。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设立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用于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活动的奖励和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7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包含本数在内。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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