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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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农业厅2018 年 8 月 30 日发布BSZN-11003370012018-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申请内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二)申请人范围云南省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三)申请条件申请种子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四)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

2、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4.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

3、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 -办理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部令 2016 第 5 号)全部条款。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农业厅,是

4、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办件类型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五、许可条件(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 200 平方米以上、检验室 15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 5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具有 PCR 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

5、、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5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 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5 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 1 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 2 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 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

6、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2. 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 500 平方米以上,冷藏库 2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 3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 2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 10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20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 500

7、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 2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2)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 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 10 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3)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 5 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 5 处以上、总面积200 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

8、,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 3 处以上、总面积 100 亩以上;(4)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 1500 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 800 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 300 万元;(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 6 个以上(至少包含 3 个省份审定通过) ,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2 个和省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1 个和省

9、级审定品种 5 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 1 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5 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 3 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 2 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 3 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 1 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 4 -农作物种子的,近 3 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 100 万亩的大田用种量;(7)

10、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至少有 1 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 2 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至少有 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 1.2 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至少有 1 年,蔬菜种子销售额 8000 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 3年内至少有 1 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 1%以上;(8)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

11、、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 20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 ;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 5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 1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9)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 10 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 6 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5 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

12、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3 名以上;(10)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具有 PCR 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11)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予批准的情形: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二)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5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三)重

13、新办理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四)补发1.准予批准的条件:(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2.不予批准的情形: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五)依申请注销1.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2.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政策、技术、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 A4 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报件份数新办(A证)新

14、办(B证)变更主证 变更副证补证依申请注销备注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同时提交 1 2 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原件 同时提交 1 3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复印件同时提交 1 - 6 -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复印件同时提交 1 5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复印 件 同时提交 1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

15、,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 1 7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复印 件 同时提交 1 8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复印 件 同时提交 1 9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实景照片复印件 纸质 1 10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原件纸质 1 11 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 12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 13 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16、 原件 纸质 1 14 主证变更申请 原件 纸质 1 15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 原件 纸质 1 16 变更事项说明及变更相应证明材料 复印 件 纸质 1 17 副证变更申请 原件 同时提交 18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 复印 件 同时提交 19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 原件 同时提交 20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原件 同时提交 21 生产品种审定证书 复印 件 同时提交 22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同时提交23 行政许可补发申请书 原件 纸质 24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遗失、损坏原因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25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17、原件 纸质 26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件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7 -八、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九、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十、办理流程(一)取号或预约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871-65737550。(二)申请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 10 路、55 路、105 路公交车到达。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2.网络受理网址:http:/

18、169 号,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邮政编码:650224。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4.传真受理电话及传真号码:0871-65737550。(三)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完成- 8 -现

19、场核查。(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 5 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十一、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 。2.电话咨

20、询。联系电话:0871-65652320。3.网络咨询。。(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1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5652320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四)获取办理结果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制作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厅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电话投诉:087165738357。网上投诉: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邮政编码:650224。- 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二、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农业信息网站下载(-办事服务)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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