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01.22 修訂國立臺灣大學 學年度教師資格審查申請表學院(中心)系(科)所中文姓名職稱 申請審查資格等級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英文姓名篇 數 共 篇 身分證(護照)字號性別男女代表作出生日期 年 月 日類 別 博 士 論 文 碩 士 論 文 期 刊 論 文 專 書 技 術 報 告 專 利 作 品 或 成 就 證 明 級別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送審教師類別兼任教師 臨床教師與中央研究院合聘在中央研究支薪教師編制外教師(校務基金及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年內) 出 版年 月 年 月 字號 字第 號是否為中研院院士 是 否本
2、次送審參 考 作(7 年 內 ) 共 篇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證書 年資起算 年 月學 期 演講 實習上每週時數下兼任教師專任職務 無 有 , 服 務 單 位 : 。 職 稱 : 。主要著作績效論文篇數SCI/SSCI 其他 專書近五年學術研究績效學校名稱所獲學位 博士 碩士 學士最高學歷(請以中文填寫 )系所名稱畢業年月 年 月系(科)所意 見一、 君確係 年 月 日畢業於 大學獲 學位,案經查證經該校 年 月 日函復屬實。 二、本案業經 年 月 日第 次教評會初審通過。主管核章: 年 月 日學院(中心)意 見本案業經本院(中心) 年 月 日第 次教評會複審通過。主管核章: 年 月 日人事室意
3、 見本案符合教師資格送審相關規定,擬奉核可後逕提校教評會審議。承辦人 組長 專門委員 主任以 上 謹 陳 請 核 示教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學 術 副 校 長 校 長賡續處理情形 已提 年 月 日本校 學年度第 次校教評會:討論通過。 決議緩(再)議。繳送資料及注意事項,詳見次頁說明。(務請依規定項目繳送俾利人事室審查及送校教評會討論,以免因資料不齊須補件致延誤送審作業時效)107.01.22 修訂繳送資料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1式 3份(正本 1份,加貼照片後影印A4 規格紙2 份,再由送審人親自簽名蓋章。)履歷表請至教育部高教司教師資格及學術審查科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網址:http
4、s:/www.schprs.edu.tw/)下載【須以 IE瀏覽器開啟,申請帳號後並請通知人事室各學院教師業務承辦人員,經核准後進行填寫,並請先參閱該系統之使用說明】 。二、最高學歷證書(若有修習課程者另附成績單影本,無者免附)暨現職聘書影本各 1份,惟兼任教師有專任職務者須附專任職務證明文件。三、5 年內代表作及 7年內參考作 1套。(代表作須為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僅助理教授(或講師)等級者則得以其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為代表作送審;又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如經其院、系教評會之同意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代
5、表之專門著作送審。)前開代表作若係為論文,國外博(碩)士須附 2冊,國內博(碩)士僅附 1冊。四、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每次至少 3人)之著作審查意見表正本各 1份(應彌封蓋章),及審查人姓名、單位部分覆蓋後影本 2份(審查日期請勿覆蓋),如系、院教評會分別送審者,送至校教評會時,至少應有 6份審查意見表,如採一級(次)外審者(含院委請系所辦理送審) ,其份數如下:(一)以著作送審,審查人數不得少於 4位。(二)以藝術作品送審,審查人數不得少於 5位。五、代表作合著人證明正本 1份(如非數人合著或送審人為中研院院士則免附)。六、持國外學歷教師,併附向原就讀學校查證往來信函 2件(去函影
6、本 1件,回函正本 1件)及外國學位修業情形一覽表 1份(若以本國學位送審者免附)。七、身分證正反面(外籍人士則繳送護照基本資料頁(含出生年月日者)影本 1份、2 吋照片 1張(背面書寫姓名、系所、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八、最高學歷為國外學歷者須另檢附修業期間入出境證明(請逕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地址:台北市廣州街 15號、電話:23889393)九、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報請送審教師資格用)注意事項一、相關法令依據及作業流程請連結下列網址參閱相關資訊( http:/www.personnel.ntu.edu.tw/persadm/table1/11001.doc
7、) 。二、兼任教師有專任教職者須由專任學校辦理送審,不得由兼任學校送審。同一等級已在他校領有教師證書者不得再辦理送審。教師資格送審年齡以不超過 65歲為限。三、 兼任教師應任滿該職級一定期限(由各學院規定之)後始得辦理送審。四、當學期未在校實際授課者不得送審,又 1學期實際授課時數不足 18小時者不得送審;如擔任各系科實習(實驗)課程者每 2小時折為 1小時計算;醫學院之臨床實習時數依臨床教學活動折算率折計送審,並由各系(科)所主管確認其時數。五、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由 1人用該著作送審教師資格,故須檢附合著人證明 ,敘明該著作內送審人及合著人之貢獻,並須其他合著人親自簽章放棄以該著作作為
8、代表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權利(可作為參考作)。但下列情形,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一)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二)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其國外合著者簽章證明部分。 (所稱國外合著者 ,係指居住國外且無法查證其現在居所,或非中華民國籍人士而言。 )六、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是否確實已自該校畢業,應於送審前 3個月(或至遲於系所教評會召開之同時)向原就讀學校正式去函查證,除將查證結果於系所意見欄填註外,並將查證資料併送審案報校;學歷查證作業影響教師年資起算之核計,務請注意時效並確實辦理,以免影響教師權益。七、惟若所持學歷經我駐外館處依駐外館處文件驗證程序驗證,並經學校認無疑義者,
9、得免再辦理學歷查證作業。八、關於 5年內代表作或 7年內參考作(以本次教師證書審定生效日往前推算),各學院(中心)、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所送代表作未刊載出版之年月致無法判斷是否為 5年內者,應加送期刊封面及目錄以利審核。九、著作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並遵守相關應迴避規定。107.01.22 修訂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學位或文憑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送 審 人 姓 名: 送審類別:國內學位(請直接填寫第一項、第八項及第九項)國外學位歐洲藝術文憑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條第 款,送審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二、畢業學校為參考名冊所列、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三
10、、入學資格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符? 是 否四、所修課程學分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是否(請說明 )五、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限碩士 天博士 天藝術文憑 天六、文件是否已辦理驗證? 是 否 七、是否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公告之 13 個國家學歷?是 否(已向駐外單位辦理查證 未辦理查證)八、學校已進行實質審查? 是 否 (由人事室勾選)九、繳交文件(繳交影本時,應隨附正本,經人事室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加蓋核與正本無誤及核對人職章)(一)國內/國外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文憑影本(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得於應聘後再行繳送)(三)學位論文及(或)個人其他學術
11、、專業成績證明文件或資料如以國外學位送審者,另須繳交下列文件: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個人入出境紀錄其他(必要時得要求繳交其他相關證件,如行事曆或其他資料。請說明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 1 送審副教授資格者,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學校是否依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審查(包括外審)?是 否人事單位 送審人簽章: 承辦人員: 系所主管核章: 人事主管: 院長核章: 107.01.22 修訂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理 以 著 作 (技 術 報 告 、 作 品 、 體 育 成 就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查 核 表送審人
12、: 送審等級: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送審類別:專門著作 技術報告 藝術作品 體育成就(說明:以下查核項目,符合項目打 V,不符合項目打 X;不須查核項目免註記)送審資格部分: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條第 款規定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有專任學校者以專任學校送審兼任教師,已有聘書,各學期實際任教滿 1 學分,且授課達 18 小時,空中大學及專校滿 2 學分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返校義務授課,符合前項授課時數規定專業(門)職務年資或教師年資(聘書)符合規定醫學中心年資符合規定屬舊制教師,並附教師證書及任教未中斷證明特殊身分先行程序完備(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公務人員、軍人等)確認無不得送審情況
13、(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無因抄襲、登載不實、剽竊、舞弊、文件偽造變造等經本部審議確定並為一定期間不得送審之情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不得由私立學校送審。送審人於送審學年度聘期開始前已屆滿 65 歲。)專門著作(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部分:均符合出版公開發行(期刊發表)規定均為 5 年內且為前一等級之後出版公開發行(期刊發表)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專門著作出版時間應於外審前代表著作有合著人,且附合著人證明研討會論文,有審查程序且於會後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技術報告(代表成果與參考成果)部分:送審之研發成果應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內容符合規定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送審前 5
14、 年內完成者,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發成果重複代表成果係數人合作,且附有合著人證明研發成果並無涉及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以其相關專門著作作為參考成果,並符合專門著作之規定(如有,請一併於專門著作部分註記查核結果)審查委員應包含具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家。107.01.22 修訂藝術作品或成就證明美術作品(平面作品、立體作品) 件;有舉辦兩次以上個展;有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音樂作品(創作、演奏) 種場;_分鐘舞蹈作品(創作、演出) 場;_分鐘戲劇作品(編劇、導演、演員、劇場藝術) ;_分鐘電影作品(長片_類;短片)_部(本);_分鐘設計作品(環境空間設計、產品設
15、計、平面設計) 件送審作品附有創作報告;創作報告內容符合規定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後完成之作品,且主要作品須為送審前 5 年內完成者。送審作品係兩人以上合作完成,且附有合著人證明送審作品經審查未獲通過,本次有新增 1/2 以上之作品以其相關專門著作為參考作品,並符合專門著作之規定(如有,請一併於專門著作註記查核結果)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體育成就證明(表列重要賽會獲有名次之證明)附有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之技術報告技術報告內容符合規定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成就證明於送審前五年內取得,且不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代表成就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或有關單位提具證明。前一等級係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取得並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學校審查程序部分: (由人事室勾選)一級(次)外審(外審人數增加) 二級(含)以上外審著作(含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已辦理外審各級教評會紀錄均完整登載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學校查核章、送審人簽章完整無遺漏人事單位 送審人簽章: 承辦人員: 系所主管核章: 人事主管: 院長核章: 備註:以上 2種(學位或文憑 、 著作( 技 術 報 告 、 作 品 、 體 育 成 就 )查核表,請擇一填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