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蚌埠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1 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 号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县区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
2、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3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2 无线电频率 占用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 281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74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39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041274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41 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
4、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4序
5、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65 号三、公安部门5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3证照费( 1) 机 动 车号 牌 工 本 费( 2) 机 动车 行 驶 证 、登 记 证 、 驾驶 证 工 本 费( 3) 临 时入 境 机 动 车号 牌 和 行 驶证 、 临 时 机动 车 驾 驶 许可 工 本 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 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
6、83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 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县公安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
7、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四、国土资源部门6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4 土 地复垦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 至 9 元市 县 国 土 部 门5 土 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
8、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每平方米5 至 10 元 市 县 国 土 部 门6 耕 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非 农 业 建 设 经 批准 占 用 耕 地 , 没有 条 件 开 垦 或 开垦 的 耕 地 不 符 合要 求 的 单 位 和 个人占用一般耕地的69 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 40%计征市 县 国 土 部 门7 不 动 产 登 记 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2559号不 动 产 登 记
9、费 申请 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 县 不 动 产 登记 机 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
10、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五、交通运输部门7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 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 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省交通运输厅皖交运201683 号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市县交通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
11、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
12、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六、农林部门8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9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 号在我市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 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 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 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 510%县级以
13、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
14、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七、水利部门9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0 水资源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 号、皖价商201566 号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11 水土保持 补偿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
15、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县水利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
16、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0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八、工商质监部门12特种设备检验检
17、测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 号;市物价局、财政局蚌价201438 号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
18、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11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九、食品药品监督部门13药品注册费( 1) 新 药 注 册费( 2) 仿 制 药 注册 费( 3) 补 充 申 请注 册 费( 4) 再 注 册 费( 5) 药 品 注 册加 急 费(小微企业申请创
19、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 号、皖价费函2017180 号药品注册申请人 详 见 收 费 依 据 文 件1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 首 次 注 册费( 2) 变 更 注 册费( 3) 延 续 注 册费( 4) 临 床 试 验申 请 费( 5) 医 疗 器械 产 品 注 册 加急 费 ( 小 微企 业 申 请 创 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展改
20、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 号、皖价费函2017180 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详 见 收 费 依 据 文 件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