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XXX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假、休假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院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均应自觉遵守考勤请假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按有关规定退居二线或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者须经审批同意。第三条 上班未按规定时间到的为迟到;未按规定时间,也未经领导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因出差、开会等事由不能按时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批。第四条 政治处负责全院的考勤管理,负责上下班及会议的点名,并联合监察室检查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在岗情况,由监察室定期通报全院考勤情况。第五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疗养的,可以请病假。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本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