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材料说 明 : 1、 申 报 材 料 未 注 明 份 数 的 均 为 提 供 1 份 ;2、 申 报 材 料 未 注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的 均 为 复 印 件 ;3、 申 报 材 料 为 复 印 件 的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并 提 供 原 件 供 办 理机 关 核 对 , 用 后 归 还 申 请 者 。一、首次登记(1)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式 样 一 ) (原 件 2份 );(2)含 有 使 用 单 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证 明 或 者 个 人身 份 证 明 (适 用 于 公 民 个 人 所 有
2、 的 特 种 设 备 );(3)特 种 设 备 产 品 合 格 证 (含 产 品 数 据 表 );( 4)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 适 用 于 与 机 动 车 固 定 的 移 动 式 压力 容 器 ) ;(5)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使用 前 首 次 检 验 的 特 种 设 备 , 应 当 提 交 使 用 前 的 首 次 检 验 报告 ) 。注 :1、压力容器应当按照逐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2、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须按国质特函201534 号文件要求,向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产品数据,并对随
3、产品提供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金属二维码和随车电子密钥进行产品数据关联绑定;3、使用单位新购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办理使用登记前,应通过随车电子密钥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将移动式压力容器与账户绑定,录入登记相关信息;4、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二、变更登记说 明 :1.按 台 ( 套 )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改 造 、 移 装 、 变 更 使 用 单 位 或 者 使 用 单 位更 名 、 达 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继 续 使 用 的 , 按 单 位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变 更 使 用 单 位或 者 使
4、用 单 位 更 名 的 , 相 关 单 位 应 当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2.办 理 特 种 设 备 变 更 登 记 时 , 如 果 特 种 设 备 产 品 数 据 表 中 的 有 关 数 据 发生 变 化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填 写 产 品 数 据 表 。 变 更 登 记 后 的 特 种 设 备 , 其 设备 代 码 保 持 不 变 。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特 种 设 备 , 不 得 申 请 办 理 移 装 变 更 、
5、单 位 变 更 :(1)已 经 报 废 或 者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2)进 行 过 非 法 改 造 、 修 理 的 ;(3)无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 第 2.5条 中 ( 3) 、 ( 4) 规 定 的 技 术资 料 的 , 具 体 内 容 是 :(a)特 种 设 备 设 计 、 制 造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 包 括 设 计 文 件 、 产 品 质 量 合 格证 明 ( 含 合 格 证 及 其 数 据 表 、 质 量 证 明 书 ) 、 安 装 及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说 明 、 监 督检 验 证 书 、 型 式 试 验 证 书 等 ;(b)特 种
6、设 备 安 装 、 改 造 和 修 理 的 方 案 、 图 样 ( 注 2-4) 、 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和 施 工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安 装 改 造 修 理 监 督 检 验 报 告 、 验 收 报 告 等 技 术 资 料 。(4)达 到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的 ;(5)检 验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的 或 者 能 效 测 试 结 果 不 满 足 法 规 、 标 准 要 求 的 。1、 改 造 变 更( 1)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2 份 );( 2)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 3) 原 特 种 设 备
7、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4) 改 造 质 量 证 明 书 及 监 督 检 验 证 书 ;( 5) 改 造 后 的 产 品 数 据 表 ( 原 件 ) 。注 : 登 记 机 关 应 对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证 上 作 注 销 标 志 .2、 单 位 变 更( 1) 原 使 用 单 位 或 产 权 单 位 凭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先 向 原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a)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 b)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8、份 ) ;( c) 有 效 期 内 的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注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变 更 证 明 由 办 理 注 销 的 机 关 签 发 , 同 时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标 注 注 销 标 志 。( 2) 新 使 用 单 位 再 向 特 种 设 备 所 在 地 登 记 机 关 申 请办 理 变 更( a)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2 份 ) ;( b)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变 更 证 明 ( 原 件 1 份 );( c) 标 有 注 销 标 记 的 原 特 种 设 备
9、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 和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 ( 各 1份 ) ;( d) 有 效 期 内 的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 e) 含 有 使 用 单 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证 明 或 者 个人 身 份 证 明 (适 用 于 公 民 个 人 所 有 的 特 种 设 备 );(f)特 种 设 备 产 品 合 格 证 (含 产 品 数 据 表 );(g)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 适 用 于 与 机 动 车 固 定 的 移 动 式 压力 容 器 )( h)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10、 进 行使 用 前 首 次 检 验 的 特 种 设 备 , 应 当 提 交 使 用 前 的 首 次 检 验报 告 ) 。3、 更名变更( 1)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2 份 ) ;( 2)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 3)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4) 单 位 名 称 变 更 的 证 明 材 料 。注 : 登 记 机 关 在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上 标 注 注 销 标 志 。三 、 停 用 ( 1 年 以 上 )( 1) 特
11、种 设 备 停 用 报 废 注 销 登 记 表 ( 原 件 2 份 );( 2)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 3)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注:(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中的电子记录卡因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缘故,已被电子密钥取代;按规程要求,在办理停用申请时应与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一并提交使用登记机关。但为方便管理,办理使用登记时,电子密钥不提交,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2)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
12、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四、停用后启用( 1)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式 样 一 ) ( 原 件 1份 ) ;( 2) 有 效 期 内 的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五、报废( 1) 特 种 设 备 停 用 报 废 注 销 登 记 表 ( 原 件 2份 ) ;( 2)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 3) 非 产 权 所 有 者 的 使 用 单 位 经 产 权 单 位 授 权 办 理特 种 设 备 报 废 注 销 手 续 时 , 需 提 供 产 权 单 位 的 书 面 委 托 或者 授 权 文 件 。 ( 原 件 1 份
13、 ) 。六、注销( 1) 特 种 设 备 停 用 报 废 注 销 登 记 表 ( 原 件 2份 ) ;( 2)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 3)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注 : 由 办 理 注 销 的 机 关 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登 记 证 标 注 注 销 标 志 , 同 时 签 发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变 更 证 明 。七、补证说明:指使用单位因遗失申请补办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特 种 设 备使 用 登 记 表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标 志 。1、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表(原件 2 份);2、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 原 件 1 份 ) ;3、有效的监督检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