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保证矿山生产和职工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和上级下达的有关供用电方面的制度、规定、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供电范围内的所有电力使用者(包括转供用户)。 第三条 设备材料科是我矿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矿的用电管理、电力计量和电气设备的变更、检修、调试、试验。第二章供用电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供电企业与我单位、我单位与转供用户之间,其供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双方分管的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和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第五条一次主变增容或改装,须经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市供电企业批准;二次配电增容,须报请局供用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不得擅自增容。 第六条 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一次主变改变合同约定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