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一、名词解释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第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