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排卵药品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流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1、克罗米芬2、氯米芬3、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第三条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股室负责全市各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促排卵药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实施促排卵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督促各股室落实促排卵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稽查股、业务股把促排卵药品监督管理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促排卵药品行为。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购进促排卵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第六条 对不履行相应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严重,按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